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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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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徐文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威杨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永祥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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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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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 主要会计报表项目的异常情况及原因的说明

 1. 资产负债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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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存货期末较年初增加36.36%,主要原因是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增加及本期承接的BT项目工作量增加,相应引起存货中工程施工和原材料库存增加;

 注2:短期借款期末较年初增加59.22%,主要原因是本期BT项目工作量增加及工程款收回速度有所下降使工程所需资金相应增加而导致对外融资增加;

 2. 利润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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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3:财务费用本期较上期增加35.98%,主要原因是本期BT项目工作量增加及工程款收回速度有所下降使工程所需资金相应增加而导致对外融资增加,从而导致财务费用增加;

 注4:资产减值损失本期较上期增加35.95%,主要原因是本期因金华世贸中心工程涉讼而增加了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

 注5:营业外收入本期较上期增加210.38%,主要原因是本期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了房屋拆迁补偿款收入。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与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本公司于2011年与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本公司为华为杭州二期生产基地项目部分设施提供建造服务。目前该工程已经竣工,在双方就服务和费用存在较大争议情况下,2014年2月,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裁决本公司支付人民币164,179,373.00元及承担向涉案项目有关的分包商、供货商及其雇用的劳务人员支付工程款、货款及劳务工资,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就本项仲裁,本公司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反请求,反请求金额为人民币218,460,202.13元及相关利息,并由被反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目前本项仲裁处于审理阶段。2014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按新昌营造所请冻结本公司1.15亿元银行存款,并获执行,本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异议申请,现已获批准,等待最终裁定,我方也已对对方提起财产保全。

 2、本公司与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于2011年2月24日就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事项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工程款及逾期利息,2011年7月28日,法院判决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45,517,598.82元,并承担判决日后逾期还款相应的利息。一审判决后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该诉讼事项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3、本公司与吉林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吉林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本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吉林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47,513,372.50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进行了二审开庭并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向,签订调解协议,省高院于2012年11月9日确认出具调解书。依照调解协议若白山和丰置业未按期履行调解协议中的给付义务,将按一审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后由于白山和丰置业未完整履行调解协议,本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截止目前,公司已收到执行款1589万元。

 4、本公司与宁波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宁波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支付公司承建的"和邦2号"项目工程款及利息113,307,932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公司申请,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和邦集团113,307,932元银行存款或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13年5月10日,和邦公司以其利益受到损害为由对本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3500万元并提出保全财产。2013年7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公司3500万元银行存款。目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并委托建行浙江省分行造价中心就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现鉴定结论已出,等待开庭。

 5、本公司与浙江华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华越置业支付本公司工程款、履约保证金、逾期付款滞纳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729,196,482.82元,诉请法院判决本公司有权对金华世贸中心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本公司诉讼金额内优先受偿。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华越置业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华越置业随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其请求,维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现本案属于审理阶段。本公司另于2014年8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浙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并依法作出判决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本公司申请本案被申请人分别为:浙江武义元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三新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华越置业有限公司、杨伯群、杨樑樑。

 6、本公司与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公司与2014年6月4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决喜瑞地产支付拖欠本公司相关款项共计127,406,606.61元,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同时,根据本公司申请,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喜瑞地产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27,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财产。2014年7月14日,本公司与喜瑞地产等签订《和解协议》,根据该《和解协议》,喜瑞地产承诺近期支付本公司工程进度款,承诺以政府退税款、部分该项目的售房款和该项目资产部分融资所得等款项优先支付本公司工程款,并对欠本公司的工程款计息等事项作出了承诺。2014年7月15日,本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出具(2014)浙金民初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本公司撤回对喜瑞地产的起诉。

 7、本公司与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公司向宁波市镇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本公司工程款及暂算至起诉日的相关利息共计103,876,409.33元,请求法院确认本公司在诉请工程款范围内对涉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受理了本案,并出具了《民事裁定书》,按本公司所请保全宁波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00,000元的财产,目前本案处于审理阶段。

 3.2.2 业务承接及重要合同

 报告期公司承接工程建设业务45.21亿元,其中房屋建筑及安装工程20.23亿元,市政工程22.88亿元,装饰装修幕墙及其他工程2.1亿元。

 公司与浙江民科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温州空港新区天城围垦北区块市政道路工程BT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1000万元。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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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要求,公司将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可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重新分类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科目,并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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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上述会计准则,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3.5.1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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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的说明

 本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收购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因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其所持有的宁波社联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的15%股权(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300,000.00元)进行的重分类调整不影响本公司2013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文卫

 201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编号:2014-040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落实施行2014年财政部新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七项会计准则,而对公司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变更、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科目核算的调整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以及本年度三季报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一、概述

 (一)变更的日期自2014年7月1日起。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不含本次被替换的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2014年财政部发布和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会计准则,并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和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01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情况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要求,公司将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可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重新分类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科目,并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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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上述会计准则,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相关情况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财务报表中关于职工薪酬、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及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相关业务及事项,自2014年7月1日起按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新准则的实施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1、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落实施行2014年财政部新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七项会计准则而对公司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变更、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涉及的业务核算进行了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

 四、备查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4-039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1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9日上午10:0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5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5名,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变更公司会计政策。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编号:2014-038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1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11名,参与表决董事11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涉及的财务核算进行了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按照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变更公司会计政策。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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