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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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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黎立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春海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春海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的异常情况及原因的说明:

 1、货币资金报告期末余额较年初增长58.93%,主要系报告期使用货币资金支付材料采购款较少所致;

 2、应收票据报告期末余额较年初增长51.17%,主要系报告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支付货款较少所致;

 3、应收账款报告期末净额较年初增长15,093.83 %,主要系报告期应收货款增加所致;

 4、预付款项报告期末余额较年初下降74.73%,主要系报告期采购货物款项已经结算所致;

 5、其他流动资产报告期末较年初下降65.12 %,主要系重分类至此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报告期已抵扣所致;

 6、在建工程报告期末较年初增长44.77 %,主要系报告期公司新增工程项目所致;

 7、应付账款报告期末余额较年初余额增长39.09 %,主要系报告期应付款项尚未结算所致;

 8、预收款项报告期末余额较年初增长46.66 %,主要系报告期预收货款增加所致;

 9、应付利息报告期末余额较年初下降41.27 %,主要系报告期内支付公司债券利息所致;

 10、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报告期末较年初增长100 %,系报告期末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重分类在本项目列示所致。

 11、长期应付款报告期末较年初下降43.72 %,系报告期末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重分类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所致;

 12、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增长36.77 %,主要系报告期应交增值税增加,导致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计提数增加所致;

 13、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长325.07 %,主要系报告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14、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下降62.70 %,主要系报告期按权益法核算的参股单位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15、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下降98.05 %,主要系报告期发生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16、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99.42 %,主要系报告期待弥补的亏损较上年同期减少及上年末提取的工资奖金及社会保险费等已在2014年初结算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所致;

 17、净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下降41.12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41.12 %,主要是报告期公司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99.42 %所致;

 18、基本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下降40.00%,主要系报告期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19、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增长612.90%,主要系报告期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20、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增长56.43%,主要系报告期投资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21、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降低255.04%,主要系报告期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2年7月2日,本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上海福业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业”)签订一份《票据代理贴现合作协议》,委托上海福业作为代理人向平安银行申请商业汇票贴现。2012年7月31日,上海福业以本公司的名义与平安银行签订《承兑汇票贴现合同》,同日开出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100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1月31日的商业承兑汇票,并向平安银行申请贴现。平安银行于2012年8月3日将贴现款1100万元划入本公司的账户。2013年1月31日汇票到期后,上海福业拒绝付款。2013年4月7日,平安银行向本公司发出通知,告知上海福业拒绝付款的情况,主张按合同约定向本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2013年7月12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的传票,就平安银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传唤本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3288号西漕第十九调解室开庭。平安银行的诉讼请求如下:1、本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100万元及罚息;2、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

 2013年8月28日,本公司委托代理人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参加了诉讼。2013年10月11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588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法律关系性质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安银行被拒付的汇票金额1100万元、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及案件受理费89848元和财产保全费7000元。本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依法再次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2月25日,本公司委托代理人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诉讼,庭审中代理人主张本案诉争1100万元款项系上海福业货款而非贴现款项,本案涉诉《承兑汇票贴现合同》实质为票据权利转让合同而非金融借款合同,应依法适用《票据法》的相关规定。2014年2月24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公司已于2014年2月26日向平安银行支付了汇票本金1100万元、罚息1,003,566.67元、财产保全费7,000元及一审诉讼费用89,848元。

 2014年4月22日,公司与上海福业、林建业、黄金华在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列西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上海福业向本公司支付货款、罚息、诉讼费及保全费共计12190262.67元,林建业、黄金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逾期支付的则以12190262.67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支付利息。2014年5月7日,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梅调确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

 2014年7月10日,公司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民事裁定书》,现该案已正式进入执行程序。但鉴于上海福业、林建业、黄金华的资产已设定抵押权且遭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公司实际获得执行的可能性很小。

 2014年8月7日,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588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平安银行的诉讼请求。2014年9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五(商)申字第60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14年10月16日,公司委托代理人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本案的听证程序。

 2、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4年付息公告》。根据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的票面利率为6.88%,确定了2014年4月9日支付2013年4月9日至2014年4月8日期间的利息为68.8元(含税)/10张(面值1,000 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0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1.92元;债券付息期的债券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4月8日,除息日:2014年4月9日,付息资金到帐日:2014年4月9日。公司已于2014年4月9日实施完成了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4年的付息分配,实际兑付债息为27,520,000.00元。

 公司于2014年7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11三钢01”2014年付息公告》。根据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证券代码“11三钢01”)的票面利率为6.70%,确定了2014年8月1日支付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的利息为67元(含税)/10张(面值1,000 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30元;债券付息期的债券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7月31日,除息日:2014年8月1日,付息资金到帐日:2014年8月1日。公司已于2014年8月1日实施完成了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4年的付息分配,实际兑付债息为40,200,000.00元。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业绩亏损

 业绩亏损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六、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1、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4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处理,明确“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列报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及2014年1-6月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未产生影响。

 2、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8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对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根据准则规定对公司的辞退福利、离职后福利计划进行预计及确认,并根据规定进行了相应追溯调整,对公司2013年度与2014年1-6月的财务报表影响如下:

 调减2013年末未分配利润17,492.53万元,调减盈余公积1,943.61万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693.71万元,调增长期应付职工薪酬20,129.85万元,影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减少19,436.14万元。调减2014年1-6月净利润11.63万元,调减其他综合收益1,131.43万元,调减递延所得税资产34.49万元,调增长期应付职工薪酬1,108.57万元,截止2014年6月30日累积影响:调减未分配利润17,504.15万元, 调减盈余公积1,943.61万元,调减其他综合收益1,131.43万元,影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减少20,579.19万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659.22万元,调增长期应付职工薪酬21,238.42万元。

 3、准则其他变动的影响:无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4-045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黎立璋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4日以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会议董事7人(发出表决票7张),实际参加会议董事7人(收回表决票7张)。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在2014年10月3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2014年1月以来财政部相继修订和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八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予以变更。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4-046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敏建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4日以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应参加会议监事5人(发出表决票5张),实际参加会议监事5人(收回有效表决票5张)。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审议通过了《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2014年1月以来财政部相继修订和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八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予以变更。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详见2014年10月30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4-047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因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2014年1月以来财政部修订或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等八项具体会计准则。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其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对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对公司2014年1-6月的损益产生影响,其他会计政策变更未对2013年度及2014年1-6月的损益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自2014年7月1日起。

 2、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自2014年1月26日以来,财政部相继修订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七项具体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

 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拟根据前述规定和要求,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或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测。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自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修订或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八项准则和2014年7月23日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的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变更为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处理,明确“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列报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及2014年1-6月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未产生影响。

 2、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的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对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根据准则规定对公司的辞退福利、离职后福利计划进行预计及确认,并根据规定进行了相应追溯调整,对公司2013年度与2014年1-6月的财务报表影响如下:

 调减2013年末未分配利润17,492.53万元,调减盈余公积1,943.61万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693.71万元,调增长期应付职工薪酬20,129.85万元,2014年年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减少19,436.14万元。调减2014年1-6月净利润11.63万元,调减其他综合收益1,131.43万元,调减递延所得税资产34.49万元,调增长期应付职工薪酬1,108.57万元,对截止2014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累计影响如下:调减未分配利润17,504.15万元,调减盈余公积1,943.61万元,调减其他综合收益1,131.4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减少20,579.19万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659.22万元,调增长期应付职工薪酬21,238.42万元。

 3、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的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改了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对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分为两类列报:

 (1)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2)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4、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的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通过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来判断某个被投资方是否应被合并。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与2014年1-6月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5、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23号)的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执行新的会计政策对公司2013年度与2014年1-6月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6、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知》(财会[2014]6号)的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执行新的会计政策对公司2013年度与2014年1-6月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7、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通知》(财会[2014]11号)的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评估参与合营安排的情况并变更了合营安排的会计政策。执行新的会计政策对公司2013年度与2014年1-6月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8、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通知》(财会[2014]16号)的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执行新的会计政策对公司2013年度与2014年1-6月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2014年1月以来财政部相继修订和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予以变更。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同时也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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