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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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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光华控股 公告编号:定2014-04号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赵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方岳亮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蒋进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八、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1)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合并财务报表影响

 ■

 说明:

 注1、光华控股持有吉林省敖东药业有限责任公司18%股权,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2,000,000元,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减值损失。根据新会计准则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报,账面净值为0元。

 注2、根据光华控股子公司太仓中茵公司与太仓中茵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另一股东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约定:太仓中茵公司只获取所开发的“江苏省太仓市新城区A地块住宅BT工程项目”规定的固定回报,无权主张其他任何权益,也不承担被投资公司的债权债务,此股权投资实质系长期债权投资,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其不再符合“长期股权投资”,故本次转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

 注3、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 ”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三季度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光华控股 编号:临2014-055号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6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形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采用通讯方式举行,应参加会议并表决的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详见2014年10月30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公司变更会计政策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14-057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光华控股 编号:临2014-056号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6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阅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后,发表意见如下: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光华控股 编号:临2014-057号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执行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最新颁布的会计准则。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起始日期:2014年7月1日

 2、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自2014年1月26日起,中国财政部陆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七项具体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新会计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根据上述的规定,公司应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七项新会计准则。

 2014年6月20日,中国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年7月23日,中国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进行了修订和重新发布。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中国财政部自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第9号、第30号、第33号、第37号、第39号、第40号、第41号等八项准则和于2014年7月23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其他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会议决议公告详见2014年10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改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包括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分为两类列报:

 (1)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项目;

 (2)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项目。

 2、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项目,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重分类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并对其进行追溯调整。

 根据变更后的新会计政策要求,公司将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做出调整,调整如下:

 ■

 说明:

 注1、光华控股持有吉林省敖东药业有限责任公司18%股权,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2,000,000元,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减值损失。根据新会计准则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报,账面净值为0元。

 注2、根据光华控股子公司太仓中茵公司与太仓中茵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另一股东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约定:太仓中茵公司只获取所开发的“江苏省太仓市新城区A地块住宅BT工程项目”规定的固定回报,无权主张其他任何权益,也不承担被投资公司的债权债务,此股权投资实质系长期债权投资,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其不再符合“长期股权投资”,故本次转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其他会计科目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30日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孔祥忠 陶久华 周亚力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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