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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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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75 证券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032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何春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兆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蔡卫菊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构成情况

 1、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余额13,158.06万元,比年初增加9,941.32万元,增长309.05%,主要是淮钢公司借款给联营企业江苏天淮钢管有限公司10,000万元。

 2、报告期末,其他流动资产余额4,945.51万元,比年初减少2,930.58万元,下降37.21%,主要是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少。

 3、报告期末,在建工程余额21,406.21万元,比年初增加16,192.42万元,增长310.57%,主要是淮钢公司为了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对相关生产线进行了升级改造。

 4、报告期末,短期借款余额99,300万元,比年初减少50,800万元,下降33.84%,主要是为了减少财务费用,淮钢公司归还了短期借款。

 5、报告期末,应付短期债券余额为零,比年初减少40,000万元,2013年4月15日淮钢公司发行了短期融资券4亿元,2014年4月16日到期已兑付,因目前短融市场发行利率偏高,暂未发行。

 6、报告期末,应付票据余额31,219.01万元,比年初增加31,219.01万元,增长100%,主要是淮钢公司支付货款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方式增加。

 7、报告期末,应交税费余额3,784.66万元,比年初增加1,406.15万元,增长59.12%,主要是淮钢公司根据市场行情,适时的调整采购计划,减少采购量,因而进项税额减少,应交增值税增加。

 8、报告期末,应付利息余额293.75万元,比年初减少1,380.91万元,下降82.46%,主要是淮钢公司支付了短期融资券的利息1,900万元。

 9、报告期末,应付股利余额为零,主要是支付了少数股东的应付股利。

 (二)1-9月利润构成情况

 1、营业税金及附加3,126.98万元,同比增加1,267.68万元,增长幅度68.18%,主要是公司及子公司本期实际交纳的增值税较上期有所增加。

 2、资产减值损失2,939.23万元,同比增加1,894.25万元,增长幅度181.27%,主要是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增加。

 3、营业利润11,658.39万元,同比增加9,470.75万元,增长幅度432.92%,主要是原料价格的下跌幅度大于产品价格的跌幅;另外公司通过加强内部管理,产品消耗指标下降;营业成本同比下降5.32%,产品销售毛利增加9,479.96万元,因此营业利润增加。

 4、所得税费用1,808.77万元,同比增加1,834.06万元,主要是利润总额增加,计提的所得税费用增加。

 (三)1-9月现金流量构成情况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2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净流入14.32亿元,主要是本期销售商品收到的货款同比增加5.18亿元;同时原料的采购量同比有所减少,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方式增加,使得原料采购支付的现金减少11.46亿元;另外淮钢公司借款给联营企业江苏天淮钢管有限公司1亿元。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9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净流出1.33亿元,主要是今年以来增加了优特钢产品结构调整升级改造项目,增加投入1.25亿元。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1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净流出12.10亿元,主要是淮钢公司支付了少数股东的应付股利2.68亿元,同时归还的贷款本息比去年同期净增加9.29亿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4年2月,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480万元人民币对张家港玖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玖隆电商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980万元。增资完成后,玖隆电商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80万元,其中:玖隆物流出资人民币500万元,持股比例51.02%;公司出资人民币480万元,持股比例48.98%。详细内容详见2014年3月4日披露于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投资参股张家港玖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临2014-005)及2014年5月8日披露于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投资参股张家港玖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临2014-020)。

 2、2013年12月,公司原拟以自有资金11,350.5万元(占公司201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895%)收购沙钢集团持有的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0%的股权。详细内容请见2013年12月5日披露于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收购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0%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临2013-023)。随着国家金融环境的进一步放开,金融市场化步伐的加快,尤其是民营银行的放松准入,金融业竞争将进一步加剧,且部分投资者希望公司能进一步深化对小贷公司的投资论证,加大风险防范力度。为此,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暂停收购沙钢集团持有的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0%股权的议案》,待进一步深化对沙钢小贷公司的风险论证后,再商定是否对其收购,暂停收购沙钢小贷公司的详细内容详见2014年1月18日披露于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4-001)。

 3、2003年6月20日,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同公司”)通过银行向南京钢铁集团江苏淮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转款2亿元,淮钢公司主张上述2亿元系天同公司代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兴业公司”)支付淮钢公司委托世纪兴业公司的理财款,但天同公司认为,上述款项系淮钢公司向其口头借款,并要求淮钢公司先行偿还2,000万元。根据2011年10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1)济民四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2年3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鲁商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上述款项系淮钢公司向天同公司的借款,淮钢公司应偿还本金2,000万元。对此,淮钢公司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2)民提字第15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一审、二审终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13年11月1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淮钢公司败诉,淮钢公司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4月11日、2014年4月28日两次开庭进行了审理,截止报告出具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尚未判决。

 因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最初拥有淮钢公司的64.40%股权系2006年6月分别向珠海国利工贸有限公司、江苏天河冶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海德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国恒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受让22.54%、16.10%、17.71%、8.05%股权所得,上述诉讼事项系沙钢集团受让淮钢公司64.40%股权之前产生,根据珠海国利工贸有限公司向沙钢集团及淮钢公司的承诺:“如该案经各级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定淮钢败诉,则此损失将不会让淮钢和沙钢承担,由国利公司承担”。根据淮钢公司的原自然人股东(沙钢集团受让淮钢公司64.40%股权之前)何达平、刘祥、陶俊发、唐明兵的承诺:如上述事项所形成的全部债务珠海国利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承担,其未履行部分将由淮钢公司原自然人股东按原自然人股东在淮钢公司的股权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909号《关于核准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公司于2010年向沙钢集团完成定向发行股份,购买沙钢集团拥有的淮钢公司63.79%股权,上述诉讼事项亦发生在公司向沙钢集团定向发行股份,购买沙钢集团拥有的淮钢公司63.79%股权之前,根据沙钢集团的承诺:如上述事项所形成的全部债务珠海国利工贸有限公司和自然人股东均不能承担,其未履行部分将由沙钢集团代为支付,沙钢集团代为支付后,有权向淮钢公司原股东追偿。

 截止2014年9月30日,因上述事项影响,淮钢公司持有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40万股份,仍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

 4、2013年8月16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13)苏中商初字第0118号】,原告侯东方起诉公司要求返还原高新张铜占用的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起诉书声称:在未经侯东方等人同意的情况下,原高新张铜将侯东方等人拥有的4,500万元资金,通过江苏省中油泰富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中油泰富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江苏张铜集团公司、沭阳凯尔顺铜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华程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郭照相系列运作,用于原高新张铜经营及偿付江苏华程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往来借款。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欠付侯东方等人的款项。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尚未判决。

 该诉讼事项发生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前,根据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张家港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及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四方签订的《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第二条的第2项“本补充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如张铜系企业就本补充协议签署之前股份公司对张铜系企业的应付款项抑或任何现实的及/或潜在的、或有的债务、义务及其他张铜系企业针对股份公司的权利主张对股份公司主张权利的,股份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丙方负责处理。”(丙方系指张家港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原告起诉书提及江苏张铜集团公司及沭阳凯尔顺铜制品有限公司均系公司重组协议书中定义的张铜系单位。

 5、2008年6月30日,高新张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苏证监立通字[2008]1号),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立案调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的正式调查处理结果。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六、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根据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依据该项规定,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不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及计量》进行核算,本公司原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截止2014年9月末账面值为55,423,368.00元的投资转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报,并以历史成本进行计量,同时对合并报表期初数作了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35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4年10月25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何春生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细内容于2014年10月30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细内容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2014年财政部陆续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七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予以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内容于2014年10月30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30日

 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36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4年10月25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连桂芝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细内容于2014年10月30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细内容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是符合规定的,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内容于2014年10月30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0月30日

 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37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14年1月26日起,财政部陆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共七项具体会计准则。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上述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不含本次被替换的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2014年财政部颁布的9、30、33、39、40、2、41号新会计准则。

 4、变更日期:从2014年7月1日起。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公司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本次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本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相关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本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2014年财政部陆续发布的9号、30号、33号、39号、40号、2号、41号等七项会计准则,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是符合规定的,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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