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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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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林守信、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田文忠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爱萍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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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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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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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因公司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煤集团”)筹划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14 年 1 月 29 日起临时停牌,并于 2014 年2 月 12 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开始连续停牌。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采用向公司大股东沈煤集团等相关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进行,标的资产拟定为煤炭和电力资产。

 2014年7月1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2014年7月12日,公司公布了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相关文件。公司股票于2014年7月14日(星期一)起复牌。目前本公司以及有关各方正在积极推动重组各项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发出召开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之前,将每三十日发布一次重组工作进展公告。

 本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承诺情况:2006年7月13日,公司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煤集团”),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做出声明与承诺:为促进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有效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沈煤集团将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适时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

 2014年7月29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修改和完善承诺事项的议案》。

 履行情况:公司大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启动注入优质资产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程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采用向公司大股东沈煤集团等相关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进行,标的资产拟定为煤炭和电力资产。

 2014年7月1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2014年7月12日,公司公布了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相关文件。目前本公司以及有关各方正在积极推动重组各项工作。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新修订或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并按新修订或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与披露。公司期初数及本期财务报表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职工薪酬、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及与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业务及事项方面,已按相应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新准则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期初数及本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林守信

 2014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758 股票简称:红阳能源 编号:临2014-054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10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到会董事9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会议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758 股票简称:红阳能源 编号:临2014-055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国财政部要求进行的合理调整,新准则的实施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产生影响。

 一、概述

 2014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01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的议案》。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新修订或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并按新修订或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与披露。公司期初数及本期财务报表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职工薪酬、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及与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业务及事项方面,已按相应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新准则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期初数及本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 

 三、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或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是符合规定的,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758 股票简称:红阳能源 编号:临2014-056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10月28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等要求,对《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核,现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3)公司建立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了保密措施,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均遵守公司信息保密制度。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行为;

 (4)监事会认为没有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或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是符合规定的,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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