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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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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季诚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姜永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汤国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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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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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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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2011年公司购买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正路集团贷款项目"信托产品4,500万元,期限12个月,于2012年8月11日到期后未能收回本金4,500万元。公司已委托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2年8月28日,根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金执民字(2012)第122号]《执行裁定书》,已对正路集团有限公司用于贷款抵押担保的3,341.04平方米的商业物业(原评估价值9,570万元)进行查封(至2014年8月27日,查封期到期,因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债务已登记,不再单独查封)。目前当地政府和法院正在积极推进正路集团重整工作。因房产价值预计超过公司购买信托产品本金,故估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分别于2012年8月25日、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2、2014年6月6日,公司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收到余杭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起诉书》。《起诉书》认为:建德化工二厂将工厂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非法处置,涉嫌污染环境罪。?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和7月19日开庭审理此案。化工二厂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进行辩护,认为磷酸盐混合液不属于危险废物,不是有毒、有害物质。目前庭审已结束,尚未判决。本案可能对公司造成一定的影响。(分别于2014年6月10日、7月19日、7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3、截止2013年底,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到期,由于本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后,技术开发费的使用难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所规定按销售收入3%的要求,故已主动撤回"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申报,并将所得税率由15%恢复到25%;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目前正在认证之中,是否能通过认证存在不确定性。上述因素可能会对公司净利润产生影响。

 4、2013年7月10日,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四川阿坝州禧龙硅业有限公司因所在的桃关工业园连降暴雨发生大规模的泥石流,导致公司受损停产(分别于2013年7月13日、2014年1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目前,禧龙硅业已全面恢复生产。该事件受损正在保险理赔中,报告期内收到预赔款200万元,截止报告期末共收到保险公司预赔款400万元。

 3.3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公司2013年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35,308,740.73元,2014年因公司主导产品草甘膦价格下滑,有机硅行业持续低迷,产品盈利水平下降。前三季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4,402,556.86元,根据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仍将超过50%以上。

 3.4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公司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3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在关于职工薪酬、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及与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业务及事项方面,自2014年7月1日起按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3.5.1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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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厦门新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已在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的说明

 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3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季诚建

 201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临2014-036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四次董事会以通讯表决方式举行,于2014年10月24日以传真、邮件或现场送达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应参加会议的董事9人,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发出表决票9票,截止会议通知确定的2014年10月29日中午12时止,共收到董事有效表决票9票。经董事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2014年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议案。

 1、概述

 根据财政部 2014 年修订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要求,公司拟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期初数相关项目及其金额做出相应调整。

 2、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本公司的具体影响如下: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公司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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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厦门新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已在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

 执行上述会计准则,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 2013 年度及本期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相关情况

 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财务报表中关于职工薪酬、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及与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业务及事项,已按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新准则的实施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执行2014年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涉及的业务核算进行了追溯调整。执行2014 年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执行 2014 年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按照2014年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30日

 股票代码:600596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临 2014-037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三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三次监事会于2014年10 月24日以邮件、传真及专人送达方式发出通知,于2014年10月29日上午在本公司六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 人,实到监事3 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由监事长应天根先生主持,会 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1、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没有发现参与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执行 2014 年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议案。

 公司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的具体准则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是符合规定的;执行新会计准则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 2014 年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上述二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均为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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