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王冬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刚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郭翠花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以前年度签订持续至报告期内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1、经2010年8月3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美国Veeco公司、德国AIXTRON AG公司分别签署70台、30台MOCVD设备的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不超过2.61亿美元,在2011年底之前分批交货;同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扬州德豪润达光电有限公司与美国Veeco公司签署30台MOCVD设备的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不超过0.765亿美元,在2011年3月底之前分批交货。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芜湖德豪润达、扬州德豪润达共计已到货MOCVD设备92台,其中:59台已调试完成开始量产,13台设备用于研发;其余设备正处于安装调试过程中。
2、本公司与航美广告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8日签署了《采购与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总价2.1亿元人民币,履行期限为2012年至2014年三年。详见2012年1月1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2012-04)
截止报告期末,该合同累计实现销售收入5,574.36万元,已收款2,929.30万元,期末应收账款3,592.70万元。
3、本公司与日本双鸟公司于2012年2月28日签署了《照明业务合作方案》,约定双方三年双方的交易金额计划达到四千五百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83亿元),协议的履行期限为2012至2014年三年。详见2012年3月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重大合作协议公告》(公告编号:2012-07)。
截止报告期末,该合同实现销售收入4,640.35万元,已收款4,600.22万元,期末应收账款40.11万元。
(二)、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1、2012年3月,鸿道佳扬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北美电器《战略合作协议》纠纷一案,要求北美电器履行协议约定各项费用1,359万元。
北美电器向法院质疑鸿道佳扬出具的《战略合作协议》真实性,同时亦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2012 年4 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898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北美电器的管辖权异议。北美电器不服裁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 年6 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874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4年4月29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8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北京鸿道佳扬科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鸿道佳扬不服判决,已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2013年9月,本公司就与美国EURO-PRO OPERATING LLC、美国优罗普洛国际控股公司深圳代表处、美国优罗普洛国际控股公司苏州代表处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要求被告向本公司支付已生产完的模具款项、已发送的样品及展示品款项及向本公司赔偿其取消订单的各项损失,三项合计6,883,497.74美元,折合人民币42,370,681.99元。详见2013年9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48)。因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本公司已于2014年6月11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3)珠中法民四初字第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本公司撤回起诉。
(三)、 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2012年12月26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13年1月11日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芜湖德豪投资有限公司、自然人吴长江先生两名特定对象。发行价格5.86元/股。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详见2012年12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2014年6月6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完成发行,新增股份23,000万股于2014年6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四)、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事项
经2012年8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人民币10亿元的短期融资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2013年3月,该事项暂时终止。
2013年5月,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及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公司重启短期融资券申请事项并对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方案进行了修订,拟将注册规模由10亿元调减为8亿元,承销银行由中国农业银行修改为中国境内合资格的商业银行并授权董事长聘请具体的承销银行,方案其余条款不变。修订后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详见刊登在2013年5月14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修订后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已经公司2013年5月29日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重大经营合同的履行情况
2014年3月15日,本公司与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全国37家运营中心签署《2014年度区域运营中心经销协议》,本公司与上述37家运营经销商意向销售总额约为人民币10亿元的LED照明产品,协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协议累计实现销售收入21,001.54万元,已收款15,920.82万元,期末应收账款8,650.98万元。
(六)、关于继续收购雷士照明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
2014年4月20日,香港德豪润达与自然人吴长江先生及NVC Inc.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关于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6.86%股份转让协议》,公司拟向吴长江先生及NVC Inc.受让其持有的雷士照明普通股214,508,000股(连同股息权利),占雷士照明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6.86%,交易价格由之前约定的每股2.95港元变更为每股2.34港元,交易金额501,948,720港元,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上述股份中212,445,000股已完成过户,尚有2,063,000股未完成过户。
(七)关于公司筹划重大事项的说明
本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于2014年8月8日开市起停牌,每五个交易日发布进展公告。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在开展相关工作积极推荐该事项,鉴于该重大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公司股票仍处于停牌状态。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本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香港德豪润达于2012年12月11日至2012年12月21日在香港联交所以场内及场外交易的方式共购入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雷士照明(股票代码:02222.HK,股票简称:雷士照明)普通股260,380,000股,占其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数3,158,513,000股的8.24%,交易金额703,474,160.05港元。
2012年12月26日,本公司与雷士照明主要股东之一NVC Inc.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拟向NVC Inc.受让其持有的雷士照明普通股372,921,000股(连同股息权利),占雷士照明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11.81%,交易价格2.55港元/股,交易金额950,948,550港元。2013年3月,该等协议受让股份已过户完成。
2014年4月20日,香港德豪润达与自然人吴长江先生及NVC Inc.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关于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6.86%股份转让协议》,公司拟向吴长江先生及NVC Inc.受让其持有的雷士照明普通股214,508,000股(连同股息权利),占雷士照明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6.86%,交易价格为每股2.34港元,交易金额501,948,720港元。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上述股份中212,445,000股已完成过户,尚有2,063,000股未完成过户。
因雷士照明属于香港上市公司,不披露季度报告,因此,本公司未披露其期末账面价值和报告期损益。
六、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按照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前期会计报表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对2013年1-9月及2013年度的损益产生重大影响。2013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调整前的盈利5,026.65万元变更为调整后的亏损7,327.79万元;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调整前的盈利882.60万元变更为调整后的亏损11,420.70万元。
具体调整内容及事项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75)
2、公司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预计2014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20%-50%,在6,032.00万元至7,540.00万元之间。公司2014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预计区间内,但由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前期会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因此利润增长幅度变为196.15%。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德豪润达 编号:2014—73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7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的形式发出,2014年10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在2014年10月30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刊登在2014年10月30日的巨潮资讯网上。
2、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002005 股票简称:德豪润达 编号:2014—74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7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的形式发出,2014年10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其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其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备查文件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德豪润达 编号:2014—75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执行新修订的会计准则,按照新准则的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前期会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将对公司2013年度的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公司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由调整前的盈利882.60万元变更为亏损11,420.70万元。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从2014年1月26日起,财政部陆续发布了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及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共七项具体会计准则。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上述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4项具体会计准则(38项具体准则中,剔除本次修订的2、9、30、33号)、2014年财政部新制定或修订后的2、9、30、33、39、40、41号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日期:从2014年7月1日起。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该准则将导致公司2013年1月通过协议受让方式追加对雷士照明的股权投资从而对其产生重大影响时,将原持有的股权投资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时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原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将转入“投资收益”科目进行核算,从而对2013年度公司的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对该项会计政策的变更进行核算,追溯调整2014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据,2014年合并损益表的上年同期数据。具体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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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损益表
单位:人民币元
■
2、职工薪酬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根据该准则的要求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披露。
3、财务报表列报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的通知》(财会[2014]7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部分的列报,划分为两类:(1)后续不会重分类至损益的项目;(2)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后续可能重分类至损益的项目。
4、合并范围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的通知》(财会[2014]10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公司管理层在确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控制权时,必须且合理运用重大判断。公司以前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均满足该修订后准则所规定的控制权判断标准。
5、合营安排
公司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通知》(财会[2014]11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评估参与合营安排的情况、并执行合营安排的会计政策。
6、公允价值计量
公司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知》(财会[2014]6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采用该准则后,公司将修订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并在财务报表中对公允价值信息进行更广泛的披露。
7、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通知》(财会[2014]16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公司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该准则施行日之前的信息将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有关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除外)。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因此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2014年财政部陆续发布的9号、30号、33号、39号、40号、2号、41号等七项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德豪润达 公告编号:201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