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王志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邢颖、总会计师徐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丁倩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 货币资金同比增幅154.73%,主要原因为公司报告期内收到定向增发募集资金3.38亿元。
2.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同比减少2200万元,主要原因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我公司2014年上半年归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2200万元,故该指标本报告期期末余额为0。
3. 资本公积同比增幅133.94%,主要原因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534.40万股,募集资金净额3.38亿元,即增加股本2534.40万元后,资本公积增加3.13亿元。
4. 长期借款同比减少1500万元,主要为我公司提前归还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1500万元所致。
5. 财务费用下降32.14%,主要原因为截止三季度末,公司长、短期借款余额均为0,1-9月累计偿还贷款8200万元,大大降低了财务费用支出。
6. 营业外收入同比增幅89.93%,主要原因为奥运村店收到地铁补偿款、合肥店收到商务局拨款以及所属企业产生清理收入所致。
7. 营业外支出同比增加170万元,增幅642.30%,主要原因为我公司下属企业清理固定资产所致。
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幅86.75%,主要原因为去年同期因收购河善贞项目和新疆全聚德购买理财产品导致投资活动流出较高,本报告期未发生大额投资事项,同时由于本报告期内收到了参股企业聚德华天的现金分红,综合导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幅较高。
9. 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增幅较高,主要原因为公司报告期内收到定向增发募集资金款。
注:公司报告期内根据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的相关规定: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我公司对持有“北京全美联合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的股权由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核算方式调整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且追溯调整年初数。该项变更未对我公司财务经营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在报告期内,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关工商手续已办理完毕,股本由283,120,000元变更为308,463,955元。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王志强
2014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002186 证券简称:全聚德 公告编号:2014-47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新疆全聚德控股有限公司实施经营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召开的董事会第六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新疆全聚德控股有限公司实施经营性资产重组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新疆全聚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全聚德”)实施经营性资产重组,并以现金出资方式收购新疆君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邦公司”)持有的新疆全聚德15%股权。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13 年 12月 24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2013-33号公告。
2013年12月30日,公司与君邦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意向书》,按照该意向书公司将受让君邦公司持有的新疆全聚德15%股权,本次股权转让的意向价格为2,445万元人民币。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14年 1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2013-34号公告。
2014年10月24日,公司与君邦公司与公司正式签订了《新疆全聚德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标的:君邦公司持有的新疆全聚德15%的股权及其项下的一切权利、利益及义务;
2.转让方:君邦公司;
3.受让方:公司;
4.转让对价: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4】第253号《评估报告》,协议股权的评估值为人民币2257.82万元。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协议股权的转让价格最终确定为人民币2257.82万元。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君邦公司支付全部价款的40%;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君邦公司支付全部价款的60% 。
5.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政府行政性干涉行为)及情势变更的影响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七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根据事故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6.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款,除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外,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及时、足额赔偿其损失;
7.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国法律;(2)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次股权收购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关联交易。
特此公告。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186 证券简称:全 聚 德 公告编号:201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