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签订框架协议的概述
2013年8月12日,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股份”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星玺商业广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广州市穗芳鸿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芳鸿华”)租赁其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路388号东城中心A1裙楼的东莞星玺商业广场B区1-3层物业(以下简称“星玺商业广场项目”)。同日,公司与穗芳鸿华签订了《星玺商业广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详见公司2013年8月14日披露的2013-40号《关于签订<星玺商业广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二、终止框架协议的情况说明
协议签订后,公司依约如期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00万元,但穗芳鸿华收到定金后未履行签订租赁合同的义务,构成事实违约。鉴于穗芳鸿华一直拒绝履行框架协议约定,故公司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3月,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判决被告穗芳鸿华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海印股份支付双倍定金差额1,000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00元,由被告穗芳鸿华承担。(详见公司2014年3月19日披露的2014-18号《关于终止<东莞星玺商业广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三、项目后续情况的说明
1、公司已收到穗芳鸿华退还的1,000万元定金;
2、2014年10月,穗芳鸿华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向公司支付双倍定金差额1,000万元及因其延期履行所应当承担的利息10万元;
3、2014年10月,穗芳鸿华支付公司在提起诉讼时预交的诉讼费、保全费合计86,800元。
公司已经收齐穗芳鸿华应当退还、支付的全部款项,金额合计20,186,800元。至此,公司与穗芳鸿华之间因租赁星玺商业广场所产生的纠纷已全部完结。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穗芳鸿华签订的协议为框架协议,未签署正式物业租赁合同,并未实质性履行, 终止本框架协议对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利润无重大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