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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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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建新矿业 公告编号:2014-059号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0月16日(星期四)下午2: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0月15日-2014年10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5日15:00至2014年10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6区19号楼3层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建民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5名,代表股份466,989,23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0612%。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466,139,24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986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4名,代表股份849,99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74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466,570,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4%;反对118,5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弃权3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2%。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通过。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第八条修改为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萍、罗亮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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