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0月1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0月1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0月16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0月15日下午15:00至2014年10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188号公司行政研发大楼底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吴建明先生主持。
5、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4名,代表股份数147,044,1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321%。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2,870,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201%。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14,174,0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19%。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0名,代表股份30,048,9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373%。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人或股东委托代理人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最终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031,1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弃权0股。
此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表决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146,967,7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0%;反对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0%;弃权0股。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031,1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弃权0股。
此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表决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事辞职并增补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投票表决,张恕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146,967,7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0%;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弃权6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1%。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辞职并增补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表决,张红先生及徐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1关于选举张红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565,2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570,07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505%。
5-2关于选举徐亮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565,2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570,07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505%。
本次补选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黄浩、胡政生两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