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0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0月16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23层公司会议室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 | 17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326,445,182 |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46.7849% |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69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3,392,354 |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0.1196% |
本次出席和参与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合计为8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合计为1,329,837,5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6.904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表决方式、主持情况:
1、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2、会议召集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张勇峰先生。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1、《公司2014年上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14年上半年度,本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03,563,128.11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08,531,099.50元。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2,607,359,031.92元,减去已分配的2013年度现金红利447,550,148.20元后,2014年6月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268,339,983.22元。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上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以公司2014年6月30日的总股本2,835,200,53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67,040,106.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留存。公司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及送股。
同意股数 | 同意
比例 | 反对股数 | 反对
比例 | 弃权股数 | 弃权
比例 | 是否
通过 |
1,329,829,638 | 99.9994% | 2,298 | 0.0002% | 5,600 | 0.0004% | 是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本议案的分段表决结果如下:
投票区段 | 同意股数 | 同意
比例 | 反对股数 | 该区段反对
比例 | 弃权股数 | 该区段弃权
比例 |
持股1%以下 | 4,700,022 | 99.83% | 2,298 | 0.05% | 5,600 | 0.12% |
其中: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 | 3,289,846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以下 | 1,410,176 | 99.44% | 2,298 | 0.16% | 5,600 | 0.40% |
持股1%-5%(含1%) | 0 | 0.00% | 0 | 0.00% | 0 | 0.00% |
持股5%以上(含5%) | 1,325,129,616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黄臻臻律师和黄其阳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