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没有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会议相关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2014年9月26日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10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0月12日—2014年10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2日下午15:00至2014年10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佛慈大街6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云鹏先生
(七)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26,124,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0.9696%。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26,120,1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0.967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24%。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场表决结果:126,124,06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592,06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4%;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6%。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现场表决结果:126,124,06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592,06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4%;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6%。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26,124,06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26,124,06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
5、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126,124,06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
6、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126,124,06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
上述所有议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2014年9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关于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