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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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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荐机构更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78 证券简称:珠江钢琴 公告编号:2014-049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荐机构更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3月15日与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签署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承销暨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聘请广州证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保荐机构并在上市后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间至2014年12月31日届满。

 公司于近期收到公司保荐机构广州证券的通知,获悉:“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4年9月1日成功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和董事会,正式更名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原“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之间签署的所有协议的履约方式、履约期限、协议效力均维持不变;“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继续行使原“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项下所有权利,承担其项下所有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78 证券简称:珠江钢琴 公告编号:2014-050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0月13日14: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渔尾西路8号广州珠江钢琴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五号楼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建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7名,代表股份787,835,31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82.409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名,代表股份787,624,9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387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名,代表股份21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2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6名,代表股份 5,339,3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58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会全体成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关于发起设立广州珠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1、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87,624,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97,4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3.8213%;反对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1787%。

 3、总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87,822,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26,316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5%;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5%。

 三、律师见证意见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苏俊伟律师、张秋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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