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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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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14-085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9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研发中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研发中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变更至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赐”)实施,并同意在项目变更程序履行完毕后,由九江天赐新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研发中心项目九江天赐实施部分募集资金1000万元的存放和保管。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九江天赐设立了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研发中心项目九江天赐实施部分募集资金1000万元的存放和保管。九江天赐与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九江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九江天赐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专户,账号为46010154500002585,用于研发中心项目九江天赐实施部分募集资金1000万元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九江天赐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协定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九江天赐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决定,但须及时通知公司、保荐机构,并将存放明细按月向保荐机构报送,同时抄送公司。九江天赐承诺募集资金存放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公司和保荐机构。上述存单不得用于质押。

 3、九江天赐和开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九江天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九江天赐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九江天赐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九江天赐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刚、许刚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九江天赐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九江天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九江天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九江天赐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公司和国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九江天赐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九江天赐、开户银行三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九江天赐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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