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对公司下达的《关于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11号)和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德洪下达的《关于对朱德洪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4]12号)。
一、《关于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全文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2014年7月10日使用银行存单为宜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950万元担保事项,此担保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在2014年10月30日前予以改正,且达到如下要求:一是真实、准确、完整、及实地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二是开展内部问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进行严肃处理;三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培训,强化相关人员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意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朱德洪采取责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全文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7月10日使用银行存单为宜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950万元担保事项,次担保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披露,你作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于2014年10月27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江苏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以上950万元担保已于2014年7月29日解除,未对公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针对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高度重视,公司将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计划,于30日内形成整改报告,及时上报江苏证监局。公司将加强规范运作、内部控制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进一步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积极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在此对投资者表示深深的歉意。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