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0月13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301号宁波港大厦四楼会议中心2号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71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0727583078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83.81% |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62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4014298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03% |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华江先生主持。
(四)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4人,董事闻建耀、蔡申康、戴敏伟、苏新刚、宋越舜、陈信元、杨梧、张四纲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杨安祥、朱宝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公司副总裁陈国荣、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王峥、总经济师童孟达出席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蒋伟出席会议;公司副总裁向坚刚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
比例% | 反对
票数 | 反对
比例% | 弃权
票数 | 弃权
比例% | 是否通过 |
关于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 10727036559 | 99.9949% | 413419 | 0.0039% | 133100 | 0.0012% | 是 |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指派黄立新律师、许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