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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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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85 证券简称:宏发股份 编 号:临2014—031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近期取得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被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损失合计1007.40万元及利息、二审受理费等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公司重大重组方案,上述可能的损失均由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公司曾于2013年1月16日披露原告马秀丽起诉要求本公司下属濮阳分公司、本公司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案件。根据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濮民初字第2660-1号】,原告已申请并获准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00万元整。

 (二)本公司曾于2013年1月16日披露原告王贵贤起诉要求本公司下属濮阳分公司、本公司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案件。根据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濮民初字第2662-1号】,原告已申请并获准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00万元整。

 (三)本公司曾于2013年1月16日披露原告魏民安起诉要求本公司下属濮阳分公司、本公司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86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案件。根据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濮民初字第170号】,原告已申请并获准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80万元整。

 (四)本公司曾于2013年1月16日披露原告魏民安起诉要求本公司下属濮阳分公司、本公司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案件。根据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濮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已申请并获准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80万元整。

 (五)本公司曾于2013年10月1日披露原告商付山起诉要求本公司下属濮阳分公司、本公司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2,482,235元的诉讼案件。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情况

 (一)本公司曾于2014年5月20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濮民初字第2660号,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赔偿原告马秀丽借款损失135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日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驳回原告马秀丽对被告力诺集团的诉请。

 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本公司承担21950元,原告马秀丽承担1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公司曾于2014年5月20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濮民初字第2662号,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偿还原告王贵贤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2、被告本公司赔偿原告王贵贤借款损失9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上述条款限判决生效日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3、驳回原告王贵贤对被告力诺集团的诉请。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本公司承担26900元,原告王贵贤承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公司曾于2014年5月20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濮民初字第169号,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赔偿原告魏民安损失257.4万元及利息(其中9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9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167.4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日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原、被告其他诉求本院不予确认。

 案件受理费296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本公司承担32392元,原告魏民安承担2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公司曾于2014年5月20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濮民初字第170号,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赔偿原告魏民安损失225万元及利息(其中18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45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日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原、被告其他诉求本院不予确认。

 案件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本公司承担29800元,原告魏民安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本公司曾于2014年5月20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濮民初字第2296号,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赔偿原告商付山借款损失17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0月1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日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案件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本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的二审判决情况

 (一)近日,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5号,就上诉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股份”)与上诉人马秀丽以及被上诉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2)濮民初字第2660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25229元,由宏发股份承担23579元,由马秀丽承担1650元;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近日,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6号,就上诉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股份”)与上诉人王贵贤以及被上诉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2)濮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32737元,由宏发股份承担31587元,由马秀丽承担1150元;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近日,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7号,就上诉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股份”)与上诉人商付山以及被上诉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2)濮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撤消濮阳县人民法院(2012)濮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

 2、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宏发股份偿还商付山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0%。 ,自2011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6658、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4元,均由宏发股份承担;

 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近日,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41号,就上诉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股份”)与上诉人魏民安以及被上诉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维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

 2、变更第二项为:驳回魏民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3、二审案件受理费37669元,由宏发股份承担;

 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近日,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42号,就上诉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股份”)与上诉人魏民安以及被上诉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维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

 2、变更第二项为:驳回魏民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3、二审案件受理费41994元,由宏发股份承担;

 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说明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公司重大重组方案,上述可能的损失均由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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