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10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 三安光电 编号:临2014-073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的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0月9日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下午2点30分在福建省厦门市吕岭路1721-1725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0月9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参加本次会议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160,127,07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4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名,代表股份1,153,902,5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2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5名,代表股份6,224,5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6%。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林秀成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审议通过了调整为公司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160,095,831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100%;

 反对21,246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0%;

 弃权10,00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张红、漆贤高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三安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三安光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股东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月九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