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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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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盐化 公告编号:2014-045
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9月26日,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报送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文中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云南安宁宏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1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所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1)。

 2014年3月20日、5月2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06)、《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20)。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文中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赔还欠原告云南安宁宏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906080.45元、利息20350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400000.00元,三项共计23341080.45元。于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000.00元;2014年10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款项18341080.45元。如被告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以上时间、金额履行,自愿承担所欠款项中国人民银行一年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954元,减半收取94477元,由被告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云南安宁宏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义务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原审判决书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文中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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