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置业 公告编号:2014-058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发行数量:229,213,483股
2、发行价格:4.45元/股
3、发行对象配售数量和限售期
序号 | 名称 | 认购股数(万股) | 限售期 |
1 | 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9,438.2022 | 36个月 |
2 |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3.1461 | 12个月 |
3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260 | 12个月 |
4 | 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1,770 | 12个月 |
5 |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00 | 12个月 |
6 |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330 | 12个月 |
7 |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00 | 12个月 |
8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840 | 12个月 |
| 合计 | 22,921.3483 | |
4、预计上市时间: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4 年9月1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新增229,213,483股股份中,由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控股集团”)认购的94,382,022股股份限售期为三十六个月。从上市首日起算,预计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7年9月25日。由另外7名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的限售期为12个月。从上市首日起算,预计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5年9月25日。
5、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的股票中,莱茵达控股集团以其持有的杭州莱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骏投资”)100%的股权和嘉禾北京城商铺作价42,000.00万元认购94,382,022股股份,以上资产已过户完毕(具体参见公司已于2014年8月20日已披露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资产完成过户的公告》,其他新增股份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3年9月13日,莱茵置业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莱茵置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2013年11月7日,莱茵置业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修订)》、《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修订)》、《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的议案(修订)》、《关于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认购股份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修订)》、《关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产审计评估结果的议案》、《关于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等事项发表意见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3、2013年11月9日,莱茵置业发出召开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2013年11月25日,莱茵置业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
4、审核发行申请的发审会时间:2014年6月25日,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获得无条件通过。
5、核准批文的取得时间及文号:2014年8月1日,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取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767号”《关于核准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6、资金到账和验资时间:2014年9月9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2014】8-40号验资报告。根据验资报告,截止2014年9月5日17:0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开设的专项账户收到认购资金总额为600,000,001.45元。
2014年9月11日,西南证券将收到的认购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用17,863,495.01元后的资金582,136,506.44元划转至本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会验字【2014】2974号验资报告。根据验资报告,截止2014年9月11日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资产及现金认购募集资金总额为101,999.9999万元,其中资产认购部分为41,999.9998万元,募集现金认购部分60,000.00014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155.270849万元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资产及现金认购募集资金净额为99,844.729051万元。
7、办理股权登记的时间:2014年9月16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股份的股权登记及股份限售手续。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数量:229,213,483股
3、股票面值:1元
4、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第二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3年9月18日,发行底价为3.00元。
本次发行日(2014年8月26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价为5.22元/股(发行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发行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4.45元/股,为发行底价的148.33%和发行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85.25%。
5、募集资金量及发行费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01,999.9999万元。发行费用共计2,155.270849万元(包括保荐费用200.00万元,承销费用1,686.349501万元,其他发行费用268.92134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99,844.729051万元。
(三)保荐机构和公司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1、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莱茵置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3、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选择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莱茵置业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
4、莱茵置业的控股股东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股份认购,该事项已履行莱茵置业合法表决程序。除此之外,莱茵置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5、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公司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莱茵置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的询价、申购和配售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莱茵置业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认购合同》及本次发行的认购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数量
根据《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托管登记指令》,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数量、限售期及限售期截止日如下:
序号 | 名称 | 认购股数(万股) | 限售期 | 限售期截止日 |
1 | 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9,438.2022 | 36个月 | 2017年9月25日 |
2 |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3.1461 | 12个月 | 2015年9月25日 |
3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260 | 12个月 | 2015年9月25日 |
4 | 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1,770 | 12个月 | 2015年9月25日 |
5 |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00 | 12个月 | 2015年9月25日 |
6 |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330 | 12个月 | 2015年9月25日 |
7 |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00 | 12个月 | 2015年9月25日 |
8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840 | 12个月 | 2015年9月25日 |
| 合计 | 22,921.3483 | | |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ander Group Co.,Ltd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35号莱茵达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高继胜
成立日期:1995年4月20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000002079
经营范围:停车服务(有效期至2017年3月28日);实业投资、燃料油(不含成品油)、纺织原料、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品)的销售、物业管理及仓储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及系统集成工程;经营进出口业务。
认购数量与限售期:9,438.2022万股,该股份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层1901-1908室20层2001-2008室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认购数量与限售期:83.1461万股,该股份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同意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认购数量与限售期:3,260万股,该股份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湾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奚星华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认购数量与限售期:1,770万股,该股份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圳特区报业大厦第15层
法定代表人:李建生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认购数量与限售期:1,600万股,该股份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6、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楼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包括销售其本身发起设立的基金)。
认购数量与限售期:3,330万股,该股份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7、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南京市溧水县和凤镇凤翔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张剑华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认购数量与限售期:1,600万股,该股份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8、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阮琪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认购数量与限售期:1,840万股,该股份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三、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
1 | 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50.07% | 315,564,765 | 质押315,125,000 |
2 | 高靖娜 | 境内自然人 | 15.87% | 100,000,000 | 质押100,000,000 |
3 | 中国建设银行-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2.07% | 13,058,180 | - |
4 |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T-0301 | 其他 | 1.59% | 10,000,000 | - |
5 | 交通银行-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1.47% | 9,236,047 | - |
6 | 中国工商银行-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0.67% | 4,192,637 | - |
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0.61% | 3,850,184 | - |
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投摩根中小盘股票型投资基金 | 其他 | 0.60% | 3,794,506 | - |
9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约定购回专用账户 | 非国有法人 | 0.54% | 3,396,200 | -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0.44% | 2,754,018 | - |
(二)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本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本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列表如下: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
1 | 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47.70% | 409,946,787 | 质押315,125,000 |
2 | 高靖娜 | 境内自然人 | 11.63% | 100,000,000 | 质押100,000,000 |
3 | 申万菱信基金-工商银行-申万菱信创盈定增5号资产管理计划 | 其他 | 3.87% | 33,300,000 | - |
4 | 国联安基金-工商银行-国联安-至和-定向增发22号资产管理计划 | 其他 | 3.79% | 32,600,000 | - |
5 | 融通资本财富-兴业银行-广盈65号资产管理计划 | 其他 | 2.06% | 17,700,000 | - |
6 |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其他 | 1.86% | 16,000,000 | - |
7 | 宝盈基金-平安银行-平安信托-平安财富*创赢一期14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其他 | 1.86% | 16,000,000 | - |
8 | 中国建设银行-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1.42% | 12,177,423 | - |
9 |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T-0301 | 其他 | 1.16% | 10,000,000 | - |
10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其他 | 0.63% | 5,448,562 | - |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股本结构的变动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发行前以2014年6月30日为基准):
股份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变动数 | 本次变动后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数量(股) | 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515,561 | 0.08% | 229,213,468 | 229,729,044 | 26.73%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629,919,039 | 99.2% | 0 | 629,753,589 | 73.27% |
三、股份总数 | 630,269,150 | 100% | 229,213,483 | 859,482.633 | 100% |
(二)资产结构的变动
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度增加,资产负债率相应下降,公司资产质量得到提升,偿债能力得到明显改善,融资能力得以提高,资产结构更趋合理。
(三)业务结构的变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未来莱茵置业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将运用于余政挂出(2013)7号地块、余政挂出(2010)128号地块2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投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目前莱茵置业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主业,本次发行不会导致莱茵置业业务结构发生变化。
(四)公司治理的变动
本次股票发行前,本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
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独立性。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公司的独立性。
(五)高管人员结构的变动
本次股票发行前,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本次股票发行后,本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独立性情况将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而发生改变。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变动
最近三年一期,公司与参股公司、控股股东之间发生小额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的作价公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不会因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而产生新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公司主营业务均不相同,与莱茵置业均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业务上不会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机构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保荐代表人:张海安、侯力
项目协办人:张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四层
电 话:010-57631234
传 真:010- 88092031
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章靖忠
经办律师:吕崇华、吕晓红、赵琰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电 话:0571-87901111
传 真:0571-87901500
会计师事务所: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 责 人: 肖厚发
注册会计师:吴宇、张立志、董骁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层922-926室
电 话:010-66001391
传 真:010-66001392
评估机构:中通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公勤
注册评估师:骆红霞、崔保全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胜古北里27号楼一层
电 话:010-64449904
传 真:010-64418910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
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证券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尽职调查报告》;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3、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
地址:杭州市文三路535号莱茵达大厦
电话:0571-87851738
传真:0571-87851739
特此公告。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置业 公告编号:2014-059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相关承诺及声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置业”、 “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及声明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一)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一)作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公司控股股东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控股集团”)承诺如下:
1、自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所认购的股份。
2、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杭州莱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骏投资”)100%的股权和嘉禾北京城商铺资产在2013年11月-12月、2014年、2015年、2016年累计实现的审计后净利润应不低于3,106.44万元。若莱骏投资100%的股权和嘉禾北京城商铺资产在2013年11月-12月、2014年、2015年、2016年累计实现的审计后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业绩,则莱茵达控股集团将以现金回购目标资产。具体回购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目标资产回购价格=目标资产本次交易作价+(目标资产截至2016年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目标资产截至2016年末累计实际净利润)
目标资产在业绩承诺期间产生的损益归属于上市公司。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对目标资产进行装修、改建或部分对外转让事项的,则目标资产回购价格应相应调整。上市公司将在2016年年度报告公告之后两个月内,就目标资产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若股东大会通过目标资产回购议案,上市公司将以上述价格回购目标资产
(二)作为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投资者承诺如下:
自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所认购的股份。
三、中介机构声明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对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律师声明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莱茵置业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莱茵置业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评估机构声明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签字评估师已阅读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公司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公司及签字评估师对莱茵置业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置业 公告编号:2014-060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存款增值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767号)核准,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9,213,48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45元,其中资产认购部分为41,999.9998万元,募集现金认购部分60,000.00014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155.270849万元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资产及现金认购募集资金净额为99,844.729051万元。截止2014年9月11日,该项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会验字【2014】297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黄龙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存储金额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 | 95140155000000694 | 27,166.370301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黄龙支行 | 11014666207002 | 31,047.280343 |
注:上述金额中已扣除保荐承销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专项账户账号为95140155000000694,截至2014年9月1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7,166.37030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实施的“余政挂出(2010)128号地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黄龙支行专项账户账号为11014666207002,截至2014年9月1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1,047.28034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实施的“余政挂出(2013)7号地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海安、侯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关于签订存款增值合同的事项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在不影响资金流动性、保证资金需求、不影响和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公司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黄龙支行签署了《平安银行单位人民币阶梯财富账户A业务服务协议》,约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作为增值服务账户进行利息结算(采用银行通知存款方式达到资产增值目的)。合同约定增值账户存款的最低留存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该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特此公告。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