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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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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金鹰股份 股票代码:600232 公告编号:临 2014-017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902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正在审理中,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

 最近,公司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237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嘉兴卡迪尔制衣有限公司因上海鑫鹰服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嘉兴卡迪尔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祖明华,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百桃集镇

 被告: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国定,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镇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起因:

 该诉讼原告卡迪尔公司原本已于2013年12月18日向青浦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详见(公司2013年12月20日发的编号为临 2013-025公告),属于已经完结的诉讼,相关情况均于去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年报中披露。属原告旧事重提重新起诉我方。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与原告在2013年5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义务,立即支付原告股本金200万元,商标转让费980万元,老店铺装修费用320万元,合计1500万元按照协议约定以90%计算实际支付1350万元,扣除原告依协议应付被告448万元,被告立即支付原告902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6月24日共同投资设立的上海鑫鹰服饰有限公司。其中原告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元占40%股份,被告以现金方式出资300万元,占60%股份。在该协议签订之后,双方按照约定投入了相应的资金并开始经营。截止到2013年5月,由于双方对公司经营意见产生分歧,故双方于2013年5月3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自该协议书签署后,原告退出上海鑫鹰服饰有限公司,由被告负责经营管理,被告支付原告商标转让费980万元,老店铺装修费320万元及股本金200万元,计1500万元按90%计算实际支付1350万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其支付原告商标转让费、店铺装修费及股本金义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协议义务,但被告拒不履行。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依法提起本诉讼,请予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属合同纠纷,本公司将组织律师和专业人员积极应诉,因本案尚在审理中,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237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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