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 吉林高速 证券代码:601518 编号:临2014-022
债券简称: 11吉高速 债券代码:122148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增加的临时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4年9月19日星期五 下午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年9月19日 星期五 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448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冯秀明先生
(六)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804,311, 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30%,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803,40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2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表共9名,代表股份90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
(七)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韩增义先生、董事张杨女士因公务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的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陈福祥、王会两位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已分别于2014年8月22日、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已于2014年9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第一项: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
同意:803,956,8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
反对:155,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
弃权:200,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
本议案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表决结果如下:
投票区段 | 同意票数 | 该区段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该区段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该区段弃权比例(%) |
持股5%以下 | 551,800 | 60.85 | 155,000 | 17.09 | 200,000 | 22.06 |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项: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803,956, 8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
反对:155, 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
弃权:200,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
本议案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表决结果如下:
投票区段 | 同意票数 | 该区段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该区段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该区段弃权比例(%) |
持股5%以下 | 551,800 | 60.85 | 155,000 | 17.09 | 200,000 | 22.06 |
该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福祥 王会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9日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