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4年9月19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2014年9月18日-2014年9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8日15:00至2014年9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黄龙山南路6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16日(星期二)。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立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19,887,12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9.98%。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26 名,代表公司股份 2,558,99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43%。具体如下: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19,651,85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9.9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5,27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做出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19,877,921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8,200股反对,1,000股弃权,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2,549,7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反对股份 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弃权股份 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超过一年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发行主体包含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决议有效期自本次股东大会起一年之内有效,该等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