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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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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3993 股票简称:洛阳钼业 编号2014—046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4年8月5日、2014年9月3日分别发出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暨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详见相关《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和本公司网站www.chinamoly.com)。 (二)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2014年9月19日下午13:00 2、会议地点:河南省洛阳市钼都利豪国际饭店国际会议厅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情况如下表: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 | 7人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5人 | H股股东人数 | 2人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3,751,095,359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3,503,370,497 | H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247,724,862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73.8962%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69.0160% | H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4.8802%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人数 | 3人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85,70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0017% |
(四)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主持人:董事长李朝春先生 4、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董事5人;执行董事吴文君先生、顾美凤女士,非执行董事张玉峰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白彦春先生、徐珊先生、徐旭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监事3人;董事会秘书张新晖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审议关于修订《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5、14、81、108、109及215条》的议案 | 3,745,090,006 | 99.8677% | 4,960,353 | 0.1323% | - | - | 是 | 2 | 审议关于修订《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1、69及105条》的议案 | 3,745,200,006 | 99.8707% | 4,850,353 | 0.1293% | - | - | 是 | 3 | 审议关于制定本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 3,745,183,006 | 99.8702% | 4,867,353 | 0.1298% | - | - | 是 | 4 | 审议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Northparkes Joint Venture 80%权益及相关资产所在业务及被收购标的资产模拟财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的议案 | 3,750,035,359 | 99.9996% | 15,000 | 0.0004% | - | - | 是 | 5 | 审议关于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到的Northparkes Joint Venture 80%权益及相关权利和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 3,750,035,359 | 99.9996% | 15,000 | 0.0004% | - | - | 是 | 6 | 审议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 3,743,094,285 | 99.7863% | 8,016,074 | 0.2137% | - | - | 是 | 7 | 审议关于增加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授权的议案 | 3,747,344,359 | 99.8996% | 3,765,000 | 0.1004% | - | - | 是 |
前述第1、2、6、7项议案系特别决议案,该等议案均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公司A股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1 | 审议关于修订《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5、14、81、108、109及215条》的议案 | 70,700 | 82.4971% | 15,000 | 17.5029% | - | - | 2 | 审议关于修订《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1、69及105条》的议案 | 70,700 | 82.4971% | 15,000 | 17.5029% | - | - | 3 | 审议关于制定本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 70,700 | 82.4971% | 15,000 | 17.5029% | - | - | 4 | 审议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Northparkes Joint Venture 80%权益及相关资产所在业务及被收购标的资产模拟财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的议案 | 70,700 | 82.4971% | 15,000 | 17.5029% | - | - | 5 | 审议关于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到的Northparkes Joint Venture 80%权益及相关权利和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 70,700 | 82.4971% | 15,000 | 17.5029% | - | - | 6 | 审议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 70,700 | 82.4971% | 15,000 | 17.5029% | - | - | 7 | 审议关于增加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授权的议案 | 70,700 | 82.4971% | 15,000 | 17.5029% | - | - |
注:“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低于5%(不含)的股东。 三、律师见证 公司委托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召开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通力律师事务所委派张征轶律师、范骏祺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1、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股票代码:603993 股票简称:洛阳钼业 编号:2014—047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 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4年8月5日、2014年9月3日分别发出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暨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详见相关《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和本公司网站www.chinamoly.com)。 (二)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 2014年9月19日下午14:30 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 2014年9月19日下午15:30 2、会议地点:河南省洛阳市钼都利豪国际饭店国际会议厅 (三)会议出席情况 1、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出席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代理人)人数 | 5人 | 所持有表决权的A股股份总数(股) | 3,503,370,497 | 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比例(%) | 93.0507%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3人 | 所持有表决权的A股股份数(股) | 85,700 | 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比例(%) | 0.0023% |
2、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出席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代理人)人数 | 2人 | 所持有表决权的H股股份总数(股) | 247,725,462 | 占公司有表决权H股股份总数的比例(%) | 18.8937% |
(四)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 3、主持人:董事长李朝春先生 4、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及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董事5人;执行董事吴文君先生、顾美凤女士,非执行董事张玉峰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白彦春先生、徐珊先生、徐旭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上述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监事3人;董事会秘书张新晖先生出席了上述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列席上述会议。 二、 二、议案审议情况 1、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审议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 3,503,370,497 | 99.9996% | 15,000 | 0.0004% | - | - | 是 | 2 | 关于增加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授权的议案 | 3,503,370,497 | 99.9996% | 15,000 | 0.0004% | - | - | 是 |
前述议案系特别决议案,该等议案均已获得出席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审议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 239,724,388 | 96.7702% | 8,001,074 | 3.2298% | - | - | 是 | 2 | 关于增加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授权的议案 | 243,975,462 | 98.4862% | 3,750,000 | 1.5138% | - | - | 是 |
前述议案系特别决议案,该等议案均已获得出席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 公司委托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本次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通力律师事务所委派张征轶律师、范骏祺律师出席本次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认为:本次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1、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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