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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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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待明晰 寄望纳入统一监管

 业内人士透露,关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新政有望年底前发布。政策预计将明确两点原则,一是区域性,二是私募性。市场预期,所谓“区域性”,即服务于市场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防止可能产生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市场间恶性竞争和监管困难;所谓“私募性”,即作为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私募股权、私募债券转让和定向融资等服务。

 不过,在政策出台前,区域性、私募性到底该怎么理解,还存在博弈的空间,有业内人士提出了不同意见。张云峰表示,国际上区域性市场的产生,是受当年交通不便、通讯手段落后、结算手工化等落后因素的约束而导致的无奈之举。那时的区域性市场普遍具有服务就近企业和就近投资者的地域性特征。然而,随着信息技术、通讯技术的发展,交通的便利以及资本要素在市场上流动愈加自由、便捷,传统的区域性市场水到渠成般地面向全国乃至全球的企业和投资者开展服务,企业也顺理成章地自主选择本区域或区域外资本市场进行挂牌与融资。由此,传统意义上的区域性市场的“区域性”逐渐消失,而演变成在市场化竞争格局下全国市场乃至全球市场份额的占有。当今国际上区域性市场的称谓尚在,地域特色和风格尚在,但服务范围却完全是开放的。

 他进一步指出,《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中并未对区域性服务做出规定,仅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提及区域性市场“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上,并未对区域性市场向区外展业做出明确的限制。

 张云峰建议,鉴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起步较晚,市场机制不完善,完全走向市场化可能尚需时日,因此需要考虑将整体规划与公平竞争两种手段相结合,进行以市场为导向的科学顶层设计,将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纳入统一监管,在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统一标准,设定统一的挂牌企业审核原则和信息披露规则。有了科学的合理设计和明确的监管规则后,创建公平的竞争机制,在竞争中改善服务、优胜劣汰或自动错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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