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4-034 |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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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提案的情况:无 ● 本次股东大会是否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9月17日在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见下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9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61,419,61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4.95 |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61,144,15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4.87 |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8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75,46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08 |
(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德禄先生主持。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公司董事会秘书陈云泉先生出席了会议。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修订<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161,205,650 | 99.87 | 36,000 | 0.02 | 177,960 | 0.11 | 是 | 2 | 《关于修订<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61,150,150 | 99.83 | 36,000 | 0.02 | 233,460 | 0.15 | 是 | 3 | 《关于为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 161,150,150 | 99.83 | 110,000 | 0.07 | 159,460 | 0.10 | 是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1 | 《关于修订<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61,500 | 22.33 | 36,000 | 13.07 | 177,960 | 64.60 | 2 | 《关于修订<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6,000 | 2.18 | 36,000 | 13.07 | 233,460 | 84.75 | 3 | 《关于为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 6,000 | 2.18 | 110,000 | 39.93 | 159,460 | 57.89 |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上述三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刘弘、周志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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