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4年2月7日,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曾名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13年5月1日改为现名,又名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沪贸仲仲裁字第025号裁决书,该申请当日已获法院受理,案号:(2014)沪二中民四(商)撤字第6号。
二、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及上海舜元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舜元投资”)与赣州晨光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晨光稀土”)和黄平因《关于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重组合作意向书》纠纷一案,详细情况见公司于2013年2月23日、2013年8月29日、2014年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3-004)、《关于公司重大仲裁相关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2)、《重大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09)。
三、裁决情况
公司不服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对上述纠纷作出的裁决,认为其违反法定程序和仲裁规则,晨光稀土和黄平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裁决书内容有失公正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公司于2014年2月7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撤销[2014]沪贸仲仲裁字第025号裁决书。
近日,公司收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对公司与舜元投资的撤裁申请不予支持,裁定如下:
驳回公司和舜元投资请求撤销[2014]沪贸仲裁字第025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公司与舜元投资共同负担。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依据[2014]沪贸仲裁字第025号裁决已确认了2014年一季度增加仲裁相关费用460万元,重组中介机构相关费用约270万元;除上述费用外,本裁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其他影响。
六、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撤字第6号)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