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1,020万股;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09月19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慨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37号”文核准,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并于2010年09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为9,000万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12,000万股。
公司于2011年05月25日实施201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1.00元(含税),转增5.00股),总股本由12,000万股增至18,000万股;于2012年06月01日实施201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0.50元(含税),转增10.00股),总股本由18,000万股增至36,000万股;于2013年05月24日实施201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0.50元(含税),送2.00股转增5.00股),总股本由36,000万股增至61,200万股。
截至本次申请出具日,有限售条件股份为1,020万股,占总股本的1.66%。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康乾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实际控制人夏春良、梁立稳、徐志伟、吴时军、杜斌、刘燕、郭宝德、栾庆民、向民、阔伟、刘福林11位自然人共同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夏春良先生作为发行人董事长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2、2013年9月11日公司股东、董事长夏春良先生出具承诺函,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自2013年9月16日起继续自愿锁定一年,在此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宝莫股份的股份。
3、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9月19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02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6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1 | 夏春良 | 10,200,000 | 10,200,000 | 董事长 |
合 计 | 10,200,000 | 10,200,000 | |
5、夏春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66%的股份,夏春良先生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