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4年9月16日下午14:30在浙江永嘉瓯北镇报喜鸟工业区报喜鸟行政大楼三楼阶梯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2014年9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15:00至2014年9月16日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志泽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83,808,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3661%。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83,801,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3650%;(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11%。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会议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进行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83,801,64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票0股;弃权票6,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3,801,640股,占现场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6,70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83,801,64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票0股;弃权票6,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3,801,640股,占现场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6,70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83,801,64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票0股;弃权票6,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3,801,640股,占现场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6,70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4、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票183,801,64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票0股;弃权票6,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3,801,640股,占现场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6,70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张袖元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张袖元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张袖元先生简历详见2014年8月27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83,808,34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3,801,640股,占现场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70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