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4年9月12日(星期五)下午15 时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11日下午15:00至2014年9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兴庆科技园兴春路235号·宁夏新科青龙管道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记名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陈家兴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3,088,5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758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207,3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85%],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2,597,6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612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90,9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65%。上述出席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授权的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终止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天津海龙管业有限公司二期建设项目剩余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3,049,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其中现场投票112,597,627股,网络投票452,301股;
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38,600股;
弃权0股。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本议案审议通过。
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9,168,7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5808%;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4192%;弃权0股。
2、《关于终止实施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新疆阜康青龙管业有限公司二期工程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3,045,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其中现场投票112,597,627股,网络投票447,801股;
反对4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43,100股;
弃权0股。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本议案审议通过。
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9,164,2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5319%;反对4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4681%;弃权0股。
四、 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如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