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4-87 |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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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年9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年9月9日15:00 至2014年9月10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中银大道南侧本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马生国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18人,代表股份879,716,4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4%。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876,336,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数3,380,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闫海滨律师到会见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赞成 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 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 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 879,697,364 | 99.998% | 0 | 0 | 19,100 | 0.002% | 是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表决意见 | 2 | 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 2.1 | 选举非独立董事 | 累计得票总数 | 比例 |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 | 比例 | 是否通过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马生国 | 876,785,245 | 99.668% | 844,801 | 0.096% | 是 | 马炜 | 875,940,444 | 99.571% | 0 | 0 | 是 | 马峰 | 876,732,444 | 99.661% | 792,000 | 0.090% | 是 | 梁少林 | 875,940,444 | 99.571% | 0 | 0 | 是 | 陈晓非 | 876,336,444 | 99.616% | 396,000 | 0.045% | 是 | 卢婕 | 876,336,444 | 99.616% | 396,000 | 0.045% | 是 |
2.2 | 选举独立董事 | 累计得票总数 | 比例 |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 | 比例 | 是否通过 |
独立董事候选人 | 张文君 | 875,961,844 | 99.573% | 21,400 | 0.002% | 是 | 益智 | 876,732,444 | 99.66% | 792,000 | 0.090% | 是 | 林志 | 876,336,444 | 99.616% | 396,000 | 0.045% | 是 | 3 | 关于监事会换届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 | 选举监事 | 累计得票总数 | 比例 |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 | 比例 | 是否通过 | 监事候选人 | 马生明 | 876,336,444 | 99.616 | 396,000 | 0.045% | 是 | 李国萍 | 876,344,044 | 99.617% | 403,600 | 0.046% | 是 |
注:(1)以上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无需要回避表决的提案; (3)上述议案中第2项、第3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4)当选董事、监事简历详见2014年8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均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5)金跃华先生为经过2014年8月20日召开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职工监事,将与监事马生明、李国萍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崔健民先生、陆绮女士、张小盟女士及第五届监事会监事李光珺先生、杨灵彦女士担任董事、监事期间尽职尽责,为公司的发展壮大做出了重大贡献,公司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受公司委托,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闫海滨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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