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对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之决议的有效期进行了调整。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络投票于2014年9月10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进行,现场会议于同日下午3:00在西南证券大厦1楼106会议室(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人,代表2,160,419,6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5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崔坚董事长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发行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事宜的决议有效期调整为12个月(自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若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未能在12个月内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董事会将另行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2,160,395,1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反对2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意见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郑雯文、王秀江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