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9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9日--2014年9月10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9日15:00 至2014年9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平山民企科技工业园5栋六楼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夏传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23人,代表股份数164,802,2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976%。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数164,164,9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68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人,代表股份数63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5%。
4、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变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4,792,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224,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583%;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贺秋平律师、周陈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