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就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与北京佳鹏泰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关村建设于近日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年度大民(商)初字第10573号传票。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
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7月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木方、模板等建材,同时合同对货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后原告全部完成供货义务,被告尚欠货款2,612,272.08元未予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2,612,272.08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内容引自民事起诉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年度大民(商)初字第10573号传票。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