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5日收到了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申请书》,提请公司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利润分配预案的主要内容:以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份总数863,510,112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转增 1股,合计转增86,351,011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949,861,123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认为: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提请的申请书落款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但是仅有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单家公司盖章确认,其他一致行动人并未签字盖章;申请书及附件不能清晰反映所有一致行动人身份及截止申请书提交日的持股情况,不符合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董事会不能将此议案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已通知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完善相关资料。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相关文件(原件)后,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程序。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四年九月十日
附: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申请书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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