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9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00-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9日至2014年9月1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2014年9月9日下午15:00至2014年9月1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遂宁市滨江南路666号;
5、会议主持人:赵勤女士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4年8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597.1832万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5.17%。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3,591.603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5.1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5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267%。
会议由公司董事赵勤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宜宾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向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00万元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13,596.68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0.5万股,占0.0037%;弃权0股,占0.00%。
本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以上议案详情请见公司2014年8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内容。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印娟、罗煜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决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