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9 证券简称:洲际油气 公告编号:临 2013-121号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9月3日以书面传真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14年9月10日以通讯方式审议表决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书面回复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关于出售敖汉旗鑫浩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姜亮、宁柱回避表决
同意公司与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敖汉旗鑫浩矿业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敖汉旗鑫浩矿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4.1亿元人民币转让公司持有的敖汉旗鑫浩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敖汉旗鑫浩矿业有限公司对公司的欠款截至敖汉旗鑫浩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交割日的本息在股权交割完成前由协议三方予以清算完毕。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召开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本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具体安排见公司股东大会通知。
特此公告。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600759 证券简称:洲际油气 公告编号:临2014-122号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敖汉旗鑫浩矿业有限公司
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洲际油气”或“甲方”)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正和”或“乙方”)转让所持的敖汉旗鑫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浩矿业”或“标的企业”或“丙方”)100%股权,交易价格为人民币4.1亿元。本次交易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次拟转让的鑫浩矿业现持有2014年6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赤峰市国土资源局联合颁发的证号为C1500002011074240115045的《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金矿、银,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开采规模为3万吨/年。持有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颁发的国金字(2012)第066号《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生产规模:150吨/日,有效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鑫浩矿业矿产开采的生产条件。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 关联交易概述
洲际油气拟将所持有鑫浩矿业100%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广西正和。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融兴华”)评估,以2014年6月30日为基准日,鑫浩矿业资产总额账面价值10,165.27万元,评估价值44,422.72万元,增值34,257.45万元,增值率337.00%;负债总额账面价值4,642.01万元,评估价值4,642.01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5,523.26万元,评估价值39,780.71万元,增值34,257.45万元,增值率620.24%。公司与广西正和商定,以经审计和评估的鑫浩矿业股权价值为定价参考,并考虑溢价因素,将鑫浩矿业100%股权的转让价款确定为4.1亿元。
公司与广西正和及鑫浩矿业于2014年9月10日签署了《关于敖汉旗鑫浩矿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持有的鑫浩矿业100%的股权转让给广西正和。
鉴于鑫浩矿业属于公司的矿业资产,且在公司本次出售鑫浩矿业100%股权之前12个月内,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过其他出售矿业资产的相关决议,因此本次交易在计算重大资产重组指标时仅以鑫浩矿业100%股权经审计的相关指标作为出售资产相关指标进行计算。
| 项 目 | A上市公司2013年经审计财务指标(人民币元) | B鑫浩矿业2013年经审计财务指标(人民币元) | B / A占比 |
| 资产总额 | 6,929,524,568.22 | 101,534,773.92 | 1.47% |
| 资产净额 | 2,265,970,390.68 | 59,994,657.61 | 2.65% |
| 营业收入 | 1,643,358,912.61 | 954,352.80 | 0.06% |
根据上表,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的股权受让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广西正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2014年9月1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就本次关联交易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姜亮先生、宁柱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上述议案。上述议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关联方广西正和需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发表的意见如下:“
1、本公司拟将持有的敖汉旗鑫浩矿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旨在推进业务调整,将公司业务更加集中于石油勘探开发业务上。
2、本次股权转让的评估机构为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融兴华”)。国融兴华评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资格,本公司与国融兴华及其经办评估师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本次股权转让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3、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格以国融兴华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即以评估价作为转让价,严格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合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转让程序合法有效,为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受让关联方介绍
(一)广西正和概况
公司名称: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380万美元
法定代表人:李民
注册地址:广西柳州市水湾路2号柳东标准厂房B区2号配套办公室201
经营范围:以普通住宅为主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取得房地产资质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自有房产租赁;建筑材料的国内批发。
(二)广西正和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HUI Ling(许玲) 女士持有中国中科国际石油高科技有限公司100%股份,中国中科国际石油高科技有限公司持有香港中科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100%股份,香港中科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持有正和国际(香港)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正和国际(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广西正和100%股权。综上,HUI Ling(许玲) 女士为广西正和实际控制人。
(三)广西正和主营业务情况
广西正和成立于2002年9月26日,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广西正和目前没有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仅就已开发完毕的谷埠街国际商城的物业发生出租业务及少量出售业务。
(四)广西正和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广西正和2013年未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单位:元
| 截至2013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3,778,218,761.60 |
| 资产净额 | 2,215,995,397.38 |
| 2013年 |
| 营业收入 | 146,937,009.89 |
| 净利润 | 726,786,420.13 |
三、标的资产介绍
(一)工商登记情况
鑫浩矿业成立于 2005 年 10 月 20 日。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贝子府镇巨林营子村。法定代表人:王彦。注册资本:7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选金、采金。营业期限:2005 年 10 月 20 日至 2035 年 10 月 19 日。
(二)储量及生产情况
鑫浩矿业于2012年8月1日取得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颁发的国金字(2012)第066号《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生产规模:150吨/日,有效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鑫浩矿业于2014年6月26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赤峰市国土资源局联合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500002011074240115045),矿山名称:敖汉旗鑫浩矿业有限公司黄金梁矿区金矿;开采矿种:金矿、银;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3万吨/年,矿区面积:2.237平方公里;有效期限三年,自2014年6月26日至2017年6月26日。鑫浩矿业于2013年6月13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蒙)FM 安许证字[2013] 003491号),对尾矿库运行进行了许可,有效期限为2013年6月13日至2016年6月12日。鑫浩矿业于2014年4月8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蒙)FM 安许证字[2014] 005514号及(蒙)FM 安许证字[2014] 005515号),对尾矿库运行进行了许可,有效期限为2014年4月8日至2017年4月7日。
根据 2010 年 7 月山东省第六地质矿产勘查院编制的《内蒙古自治区熬汉旗黄金梁矿区金矿生产详查报告》及《内蒙古自治区熬汉旗黄金梁矿区金矿生产详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内国土资储评字[2011]007 号)。截止 2010年 7 月 31 日,矿权范围内累计查明金矿石资源储量 55.6065 万吨,Au 金属量5846.136 公斤,平均品位 Au10.51×10-6;伴生银金属量 11810.56 公斤,平均品位 Ag21.24×10-6,其中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34.4082 万吨(矿石量),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21.1983 万吨(矿石量)。上述报告已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内国土资储备字【2011】34 号)。
鑫浩矿业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等相关费用。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矿业权的转让,不涉及特定矿种资质以及行业准入问题,同时也无需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环保审批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三)审计情况
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福建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闽兴华所审字(2014)第 H-030 号《审计报告》,鑫浩矿业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 | 2014年6月30日 | 2013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101,652,632.60 | 101,534,773.92 |
| 资产净额 | 55,232,498.95 | 59,994,657.61 |
| | 2014年1~6月 | 2013年 |
| 营业收入 | - | 954,352.80 |
| 净利润 | -4,762,158.66 | -4,001,978.72 |
(四)矿业权评估价值、作价依据、作价方法
本次交易价格系在参考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和审计值的基础上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公司聘请国融兴华为本次交易标的进行评估,国融兴华持有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联合颁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以 2014 年 6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国融兴华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敖汉旗鑫浩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14]第020105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书》”)。
《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假设条件如下:
1、宏观及外部环境的假设
(1)假设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双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假设被评估单位所在的行业保持稳定发展态势,行业政策、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无重大变化。
(3)假设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4)假设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对企业重大不利影响。
(5)假设本次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是按照现时价格体系确定的,未考虑基准日后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2、交易假设
(1)交易原则假设,即假设所有待评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及公平交易假设,即假设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资产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而非强制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
(3)假设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和负债真实、完整,除特别事项中产权瑕疵、抵押等事项外,不存在其他限制交易事项。
3、特定假设
(1)假设被评估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可以按其现状持续经营下去,并在可预见的经营期内,其经营状况不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企业未来的经营管理人员尽职,企业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持续经营。
(3)资产持续使用假设,即假设被评估资产按照其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条件合法、有效地持续使用下去,并在可预见的使用期内,不发生重大变化。
(4)假设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所提供的有关企业经营的一般资料、产权资料、政策文件等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5)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建造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6)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的实物资产无影响其持续使用的重大技术故障,假设其关键部件和材料无潜在的重大质量缺陷。
(7)假设被评估单位主营业务内容不发生重大变化。
截止评估基准日2014年6月30日敖汉旗鑫浩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如下:
经评估人员评定估算,在公开市场和企业持续经营前提下,在本报告所列的特别事项说明限制下,经资产基础法评估,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资产与负债于评估基准日2014年6月30日的评估结果为:敖汉旗鑫浩矿业有限公司资产总额账面价值10,165.27万元,评估价值44,422.72万元,增值34,257.45万元,增值率337.00 %;负债总额账面价值4,642.01万元,评估价值4,642.01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5,523.26万元,评估价值39,780.71万元,增值34,257.45万元,增值率620.24 %。评估详细情况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4年6月30日
被评估单位:敖汉旗鑫浩矿业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 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A | B | C=B-A | D=C/A×100% |
| 1 | 流动资产 | 257.64 | 345.10 | 87.46 | 33.95 |
| 2 | 非流动资产 | 9,907.63 | 44,077.62 | 34,169.99 | 344.89 |
| 3 |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 |
| 4 | 长期股权投资 | | | | |
| 5 | 固定资产 | 7,419.18 | 8,050.02 | 630.84 | 8.50 |
| 6 | 在建工程 | 2,247.98 | 1,850.08 | -397.90 | -17.70 |
| 7 | 无形资产 | 240.47 | 34,177.52 | 33,937.05 | 14,112.80 |
| 8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
| 10 | 固定资产清理 | | | | |
| 11 | 资产总计 | 10,165.27 | 44,422.72 | 34,257.45 | 337.00 |
| 12 | 流动负债 | 4,642.01 | 4,642.01 | | |
| 13 | 非流动负债 | | | | |
| 14 | 负债合计 | 4,642.01 | 4,642.01 | | |
| 15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5,523.26 | 39,780.71 | 34,257.45 | 620.24 |
鑫浩矿业净资产评估增值620.39%,主要是其拥有的采矿权评估增值所致。
四、出售资产合同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出售资产合同主要内容
1、标的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受让甲方持有的该等股权,并根据本协议规定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给甲方。
(2)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成为目标公司之合法股东,甲方原享有的股东权利和应承担股东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乙方承认目标公司章程,根据章程规定履行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不再拥有目标公司股权,乙方拥有目标公司100%股权。
2、股权转让的价款
参考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为人民币肆亿壹仟万元(小写:人民币4.1亿元)。
3、付款方式
乙方应当于甲方有权审议机构审议通过该项交易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股权工商过户登记前,支付全部的股权转让价款。
4、往来款项的清算
根据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出具闽华兴所(2014)审字H-030号《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6月30日,丙方累计欠付甲方人民币34,111,426.90元。
2014年7月1日至本协议签署日,丙方欠付甲方人民币本金500,000.00元。
甲乙丙三方同意,甲方与丙方的上述往来款项截至股权交割日的本息,在股权交割完成前,由甲乙丙三方予以另行清算完毕。
5、转让税费
股权转让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由双方各自承担。
6、股权交割
(1)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三日内,将目标企业的下列资料提交给乙方,以便于乙方接管目标企业:
1)目标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以及其他公司印章;
2)所有与财务资料、公司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
目标企业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包括目标企业设立及存续所需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目标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以及工商税务证照等);
目标企业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与目标企业的业务经营及负债相关的重大合同、协议或类似的其他文件;
目标企业所有的资产权属证明及开采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
乙方要求其提供的关于目标企业的其他文件。
(2)在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十日内,甲方应办妥目标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移交给乙方的手续,以便于乙方接管。
(3)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办妥有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二)履约安排
公司交易对方广西正和在2011年与2012年分别实现经审计的净利润338,954,234.67元、385,586,611.12元,在2013年未经审计的净利润为726,786,420.13元。并且,截止2014年6月30日,公司向广西正和拆借资金21.25亿元,该项公司对广西正和的债务远高于本次股权转让款4.1亿元。综上,广西正和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且公司收回股权转让款的或有风险较小。
五、出售鑫浩矿业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于2014年6月25日完成对马腾公司95%股份的收购,由此进入石油开采行业。公司本次出售从事金矿采矿业务的鑫浩矿业,符合公司向石油行业转型的发展战略。鉴于鑫浩矿业2013年仅实现95.44万元的营业收入且2014年1-6月无营业收入,本次出售鑫浩矿业100%股权对公司盈利能力无重大影响。
根据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出具闽华兴所(2014)审字H-030号《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6月30日,丙方累计欠付甲方人民币34,111,426.90元。2014年7月1日至本协议签署日,丙方欠付甲方人民币本金500,000.00元。对此,《股权转让协议》的协议三方做了往来款项的清算的约定,同意上述往来款项截至股权交割日的本息,在股权交割完成前由协议三方予以另行清算完毕。
六、专项法律意见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针对本次交易出具了《关于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出让敖汉旗鑫浩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所涉矿业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本次股权转让双方的主体适格,转让的标的股权合法,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同的主要条款齐备。
(二)本次交易标的公司鑫浩矿业持有矿业权的权属证书,并有效期内,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限制或者权属争议情况。
(三)本次交易双方洲际油气与广西正和系关联方,本次股权转让尚需取得洲际油气和广西正和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
(四)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矿业权的转让,不涉及特定矿种资质以及行业准入问题,同时也无需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环保审批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五)该等矿业权已经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报告仍处于有效期内。”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敖汉旗鑫浩矿业有限公司2014年1-6月审计报告
(三)敖汉旗鑫浩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
(四)关于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出让敖汉旗鑫浩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所涉矿业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600759 证券简称:洲际油气 公告编号:临 2014-123号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
●公司股票不涉及融资融券业务
根据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兹定于2014年9月26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26日上午10: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二路一号中辰大厦 515 室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及网络投票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四、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出售敖汉旗鑫浩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五、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23日
六、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授权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七、会议登记方法
1、符合会议出席条件的股东可于2014年9月24日和2014年9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30)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二路一号中辰大厦 515 室公司会议室公司会务组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大会会务组联系方式:电话:010-64398986;0898-66787367传真:010-64398939;0898-66757661
2、符合会议出席条件的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出席本次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由非法定代表人代表出席本次会议的,出席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代表签署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公司公章和法人代表私章)。
3、符合会议出席条件的社会公众股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代理出席的,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0日
授权委托书
1、《关于出售敖汉旗鑫浩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对会议审议议案表决意向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划“√”):
| 序号 | 议案内容 | 表决议案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 1. | 关于出售敖汉旗鑫浩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 | | |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股东帐号: 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权限(转委托无效): 委托有效期:
签发日期:
附件二: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投票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和下午下午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比照上交所新股申购操作。
● 总提案个数:1个
一、投票流程
(一)投票代码
| 投票代码 | 投票简称 | 表决议案数量 | 投票股东 |
| 738759 | 洲际投票 | 1 | A股股东 |
(二)表决议案
按以下方式申报:
| 表决序号 | 内容 | 申报代码 | 申报价格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 1 | 关于出售敖汉旗鑫浩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738759 | 1.00元 | 1股 | 2股 | 3股 | 4股 |
说明: “申报价格”项下 1.00元代表议案1。
(三)表决意见
| 表决议案种类 | 对应的申报股数 |
| 同意 | 1股 |
| 反对 | 2股 |
| 弃权 | 3股 |
| 回避 | 4股 |
(四)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二、投票举例
1、如果股权登记日A股收市后,持有洲际油气A股股票(股票代码:600759)的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议案《关于出售敖汉旗鑫浩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投同意票,则申报价格填写“1.00元”,申报股数填写“1股”,应申报如下:
| 买卖方向 | 投票代码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 买入 | 738759 | 1.00元 | 1股 |
2、如某A股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议案《关于出售敖汉旗鑫浩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 买卖方向 | 投票代码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 买入 | 738759 | 1.00元 | 2股 |
3、如某A股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议案《关于出售敖汉旗鑫浩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 买卖方向 | 投票代码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 买入 | 738759 | 1.00元 | 3股 |
4、如某A股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议案《关于出售敖汉旗鑫浩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投回避票,应申报如下:
| 买卖方向 | 投票代码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 买入 | 738759 | 1.00元 | 4股 |
三、投票注意事项
1、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或同一股份在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均以第一次表决为准。
2、对于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流程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