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存在投资风险,请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好利来科技”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证网(http:/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http:/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http:/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http:/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www.hollyfuse.com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黄汉侨、郑倩龄、黄舒婷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3月11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转让价格不低于股票发行价。
2、本公司股东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转让价格不低于股票发行价。
3、本公司其他股东厦门衡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厦门乔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黄汉侨、黄舒婷、黄恒明、苏朝晖、苏毅镇、全明哲、林琼和担任发行人管理人员的赖文辉、潘海涌、林文渊、李渠陵、钱立群承诺: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各自的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6个月的12个月内,减持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发行人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股票发行价。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1、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第(1)阶段措施;若已实施上述措施后,公司股票价格仍然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的每股净资产,则立即启动本预案“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第(2)阶段措施。
2、预案具体包括两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分别是:(1)控股股东和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2)由控股股东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使用公司可动用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具体如下:
(1)控股股东和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a、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将启动股份增持程序,在公告增持意向后,在6个月内,运用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
b、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运用不少于上一年度税后薪酬的20%同控股股东一同进行股份增持。
c、上述措施运用后,如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连续4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d、上述措施运用后,仍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应执行第(2)阶段的措施。
(2)由控股股东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使用公司可动用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a、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控股股东和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已进行股份增持,仍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应向公司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使用公司部分可动用流动资金回购公司股票的议案。
b、作为公司股价稳定机制,控股股东提出的回购股票议案所动用的资金不低于公司当时最近一期末货币资金的20%。
c、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公司股份回购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d、公司股份回购的议案的具体内容、回购股票的处置及相关信息披露等均应遵守当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e、此阶段措施运用后,如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连续4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f、如果此阶段措施已运用,公司股票价格仍然存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发布公告详细披露已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效果,并向投资者提示公司存在暂停和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应将已做出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3、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承诺:如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在启动预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时,本公司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提出稳定好利来科技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以增持股票方式稳定好利来科技股价。如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好利来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好利来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持有的好利来科技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承诺:本人有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如果本人未采取以上承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届时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本公司同时承诺,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发行人控股股东好利来控股承诺:
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好利来科技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好利来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公开发售的股份,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同时,本公司将督促好利来科技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好利来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好利来科技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同时,本公司将督促好利来科技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因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汉侨家族、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黄汉侨、黄舒婷、黄恒明、苏朝晖、连剑生、徐强、曾招文、陶家山、苏毅镇、林雪娇、竺静、全明哲、林琼承诺:
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中介机构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1、国金证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督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众天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和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在所持好利来科技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好利来科技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将不得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好利来科技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本公司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六、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在本招股书中所作的有关承诺,提出了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包括:
1、由发行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时、充分披露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由相关责任主体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相关责任主体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七、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承诺
(一)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承诺
1、好利来控股出具《声明与确认》承诺:“本公司除自己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不存在代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者受托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好利来控股的股东黄汉侨、郑倩龄夫妇出具《声明与确认》承诺:“本人除通过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不存在通过其他个人或者法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不存在代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者受托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旭昇投资出具《声明与确认》承诺:“本公司除自己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不存在代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者受托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旭昇投资的股东黄舒婷出具《声明与确认》承诺:“本人除通过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不存在通过其他个人或者法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不存在代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者受托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5、厦门衡明出具《声明与确认》承诺:“本公司除自己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不存在代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者受托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6、厦门衡明现时的6名自然人股东分别出具《声明与确认》承诺:“本人除通过厦门衡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不存在通过其他个人或者法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不存在代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者受托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7、厦门乔彰出具《声明与确认》承诺:“本公司除自己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不存在代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者受托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8、厦门乔彰现时的6名自然人股东分别出具《声明与确认》承诺:“本人除通过厦门乔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不存在通过其他个人或者法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不存在代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者受托为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好利来控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旭昇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黄汉侨、郑倩龄、黄舒婷已向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控股股东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的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好利来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好利来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好利来科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在本公司作为好利来科技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不从事并将促使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任何与好利来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而导致好利来科技遭受损失,本公司将向好利来科技全额赔偿。
3、本公司同时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好利来科技及其它股东的正当权益,并承诺促使本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遵守上述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旭昇投资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好利来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好利来科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在本公司作为好利来科技股东期间,本公司将不从事任何与好利来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而导致好利来科技遭受损失,本公司将向好利来科技全额赔偿。
3、本公司同时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损害好利来科技及其它股东的正当权益,并承诺促使本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遵守上述承诺。”
实际控制人黄汉侨、郑倩龄、黄舒婷分别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好利来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好利来科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在本人作为好利来科技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从事任何与好利来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而导致好利来科技遭受损失,本人将向好利来科技全额赔偿。
3、本人同时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好利来科技及其它股东的正当权益。
4、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人投资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三)其他重要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汉侨、郑倩龄、黄舒婷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对公司设立起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存在的任何因股东出资而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无条件地承担全部无限连带赔偿责任,避免给发行人带来任何损失或不利影响。
2、公司控股股东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和好利来有限公司之间的名称变更,未来若因该名称变更发生争议纠纷,给发行人造成损失,将无条件地承担全部无限连带赔偿责任,避免给发行人带来任何损失或不利影响。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40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1,668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668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下发行166.8万股,网上发行1,501.2万股,发行价格为11.90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332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好利来”,股票代码“002729”;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1,668万股股票将于2014年9月12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4年9月12日
(三)股票简称:好利来
(四)股票代码:002729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668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1,668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九)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1,668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可上市交易时间
(非交易日顺延)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
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 |
3,150.00 |
47.24 |
2017年9月12日 |
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 |
1,750.00 |
26.25 |
2017年9月12日 |
厦门衡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50.00 |
0.75 |
2015年9月12日 |
厦门乔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50.00 |
0.75 |
2015年9月12日 |
小计 |
5,000.00 |
74.99 |
- |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
网下配售股份 |
166.8 |
2.5 |
2014年9月12日 |
网上发行股份 |
1,501.2 |
22.51 |
2014年9月12日 |
小计 |
1,668.00 |
25.01 |
- |
合计 |
6,668.00 |
100.00 |
- |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Hollyland (China)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rp.,Ltd.
3、注册资本:5,000万元(本次发行前) 6,668万元(本次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黄汉侨
5、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9-19号
6、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内焊保险丝管系列产品,开发其他保险丝系列产品和电子电器产品。
7、主营业务: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熔断器、自复保险丝等过电流、过热电路保护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积极向过电压电路保护领域发展。
8、所属行业:电子元器件制造行业,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属于“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9、电话:86-592-5772288
10、传真号码:86-592-5760888
11、互联网网址:http://www.hollyfuse.com/
12、电子信箱:securities@hollyfuse.com
13、董事会秘书:林琼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间接持股
数量(万股) |
发行后持股比例(%) |
任职起始时间 |
1 |
黄汉侨 |
董事长、总经理 |
2,205.00 |
33.07 |
2013.7.28-2016.7.27 |
2 |
黄舒婷 |
董事 |
1,750.00 |
26.24 |
2013.7.28-2016.7.27 |
3 |
黄恒明 |
董事、副总经理 |
23.68 |
0.36 |
2013.7.28-2016.7.27 |
4 |
苏朝晖 |
董事、市场销售总监 |
13.58 |
0.20 |
2013.7.28-2016.7.27 |
5 |
连剑生 |
独立董事 |
- |
- |
2013.7.28-2016.7.27 |
6 |
徐强 |
独立董事 |
- |
- |
2013.7.28-2016.7.27 |
7 |
曾招文 |
独立董事 |
- |
- |
2013.7.28-2016.7.27 |
8 |
陶家山 |
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 |
- |
- |
2013.7.28-2016.7.27 |
7 |
苏毅镇 |
监事、市场销售部经理、产品经理 |
4.98 |
0.07 |
2013.7.28-2016.7.27 |
8 |
林雪娇 |
监事 |
- |
- |
2013.7.28-2016.7.27 |
9 |
竺静 |
财务总监 |
- |
- |
2013.7.28-2016.7.27 |
10 |
全明哲 |
生产工程总监 |
10.56 |
0.16 |
2013.7.28-2016.7.27 |
11 |
林琼 |
董事会秘书、投资总监 |
1.96 |
0.03 |
2013.7.28-2016.7.27 |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控股股东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来控股”)
好利来控股发行前持有公司63%股权,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发行后好利来控股持有公司47.24%股份。好利来控股成立于1975年8月15日,注册于中国香港的投资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为股权投资管理和物业投资管理。截至2013年12月31日,好利来控股的总资产17,166.45万港元、净资产15,024.87万港元,2013年实现营业额及其他收入1,669.80万港元、净利润1,001.90万港元。截至2014年6月30日,好利来控股的总资产17,124.24万港元、净资产10,733.28万港元,2014年1-6月实现营业额及其他收入1,597.13万港元、净利润1,282.86万港元。
2、实际控制人黄汉侨家族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黄汉侨家族,成员包括黄汉侨、郑倩龄、黄舒婷,郑倩龄系黄汉侨的配偶,黄舒婷系黄汉侨夫妇的女儿。发行前黄汉侨、郑倩龄夫妇通过持有100%股权的好利来控股间接持有公司63%股份,黄舒婷通过持有100%股权的旭昇投资间接持有公司35%股份,黄汉侨家族在本公司发行前间接共持有本公司98%股份。发行后黄汉侨家族间接持有公司73.49%的股份。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黄汉侨:中国籍香港永久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为A2978**(*),住址香港跑马地乐活道18号乐陶苑B座104。
郑倩龄:中国籍香港永久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为C2950**(*),住址香港跑马地乐活道18号乐陶苑B座104。
黄舒婷:中国籍香港永久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为K3680**(*),住址香港北角云景道38号云景台9楼K座。
3、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投资情况
投资单位名称 |
投资人及比例 |
好利电池实业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黄汉侨、郑倩龄100%持股的关联企业 |
ATC-好利来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黄汉侨持股45%的关联企业 |
亚帝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黄汉侨、郑倩龄100%持股的关联企业 |
亚帝森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亚帝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0%的关联企业 |
厦门晋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亚帝森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持股100%的关联企业 |
实际控制人黄舒婷除投资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外,无其他对外投资。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28,810人,其中前23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1 |
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 |
31,500,000.00 |
47.24 |
2 |
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 |
17, 500,000.00 |
26.25 |
3 |
厦门衡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500,000.00 |
0.75 |
4 |
厦门乔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500,000.00 |
0.75 |
5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38,500.00 |
0.06 |
6 |
中国工商银行-南方避险增值基金 |
33,765.00 |
0.05 |
7 |
中国工商银行-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3,765.00 |
0.05 |
8 |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3,765.00 |
0.05 |
9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3,765.00 |
0.05 |
1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3,765.00 |
0.05 |
11 |
中国农业银行-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33,765.00 |
0.05 |
1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33,765.00 |
0.05 |
1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3,765.00 |
0.05 |
14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3,765.00 |
0.05 |
15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33,765.00 |
0.05 |
1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3,765.00 |
0.05 |
17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3,765.00 |
0.05 |
18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一路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3,765.00 |
0.05 |
1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3,765.00 |
0.05 |
2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3,765.00 |
0.05 |
2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3,765.00 |
0.05 |
22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3,765.00 |
0.05 |
2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信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3,765.00 |
0.05 |
合计 |
50,656,270.00 |
75.95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总量为1,668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其中,网下发行166.8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发行1,501.2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11.9元/股,对应的市盈率分别为:
(1)14.46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19.2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规模为1,668万股,其中网下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66.8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有效申购数量为140,720万股,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1,000.8万股的141倍,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166.8万股的844倍。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501.2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中签率为0.3745948252%,超额认购倍数为267倍。本次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9,849.20万元。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9月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4〕13-1号”的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2,849.2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
金额(万元) |
承销费用 |
1,587.532 |
保荐费用 |
800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85 |
律师费用 |
40 |
发行手续费用 |
21.668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213 |
招股说明书印刷费 |
2 |
合计 |
2,849.20 |
每股发行费用:1.71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170,000,000元。
2、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资金净额为0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29元/股(按照201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62元/股(按照2013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报告期内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14]13-2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4年7月的经营情况分析及2014年7-9月经营业绩预计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4年8月20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25.01%,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8.1条,如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冉云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
联系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 |
电话 |
021-68826801 |
传真 |
021-68826800 |
保荐代表人 |
苏锡宝、吴亚宏 |
项目协办人 |
|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意见如下:
国金证券认为好利来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好利来科技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金证券同意担任好利来科技的保荐机构并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9月11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