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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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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摆脱“独立性悖论”路径探究
石英 蒋亚男

 □石英 蒋亚男

 独立董事制度引入中国十余年,至今未能摘掉“花瓶董事”的称谓,“花瓶董事”现象的背后隐藏的则是独立董事们十余年不能摆脱的“独立性悖论”。

 根据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独立董事贵在能够做出“独立客观判断”,可是经董事会提名、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独立董事怎么可能真正独立于董事会;领取公司报酬的独立董事怎么可能客观公正;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依靠董事会提供的信息的独立董事怎么可能进行准确判断;毫无利益、人微言轻的“冷面第三人”又有谁愿意做等等。不能独立的独立董事却被要求独立,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对“独立性悖论”最简单的概括,如此,学界纷纷传出消极言论,建议取消独立董事制度,以为“独立性悖论”是无法摆脱的。笔者对此并不赞同,认为当特定的主客观条件同时具备之时,“独立性悖论”是完全可以解决的。因此,本文将探寻独立董事摆脱“独立性悖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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