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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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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剑指通道业务
□本报记者 刘夏村

 □本报记者 刘夏村

 

 备受关注的信托业保障基金轮廓已现。

 近日,监管层下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表示将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的资金来源于信托公司表内外资产余额认购以及文件规定的另外四种途径,基金将主要用于信托公司的机构重组和短期流动性救助。业内人士认为,该办法的实施或将对信托公司的通道业务产生较大冲击。

 该征求意见稿表示,管理办法将自10月起施行。

 或冲击通道业务

 该文件表示,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筹集形成,用于防范信托行业系统风险和处置单体信托机构风险的资金,将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信托公司等机构发起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据该文件显示,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是依据该办法按信托公司表内外资产余额认购的基金;二是基金公司运用基金处置信托业风险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处置净收益;三是基金公司运用基金获得的投资净收益和利息收入;四是基金公司市场化经营的利润留成和其他合法收入;五是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认购基金部分,该文件进一步规定,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财产信托按其收益的一定比例认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资金信托认购的基金中,属购买市场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的,其基金由信托公司认购;属融资性资金信托的,其基金由融资者认购,在每只资金信托计划发行终了时,缴入信托公司基金专户,由信托公司按季向基金公司集中划缴。

 对此,某央企系信托公司高管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如果正式文件将按照“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这一条款执行,将对信托公司的通道类业务产生较大影响,将进一步加速通道类业务向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转移。

 根据信托业协会此前公布的数据,今年二季度末,信托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到12.48万亿元。其中单一资金信托的规模为8.48万亿元,占比67.99%。而实际上,这其中大多数为银信合作的通道类业务。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认为,这一条款与此前的监管思路一致,一定意义上讲是对“通道业务”这种“伪银信合作”的制约。

 此外,某信托公司业务团队负责人亦认为,这一规定与新的净资本管理办法相结合,也将对集合信托业务产生一定影响,特别是对于房地产业务以及评级较低的信托公司,影响将更大。不过,该人士亦认为,这一规定目前还仅是征求意见稿,监管层或还有更为细致的规定。

 是否刚兑可选择

 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使用则是另一大重点。

 该文件规定,基金使用应当遵循化险救急、有偿使用原则,主要用于信托公司的机构重组和短期流动性救助。

 文件进一步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可以向基金公司申请使用基金:一是信托公司经营正常,各项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因单只优质资金信托计划到期,融资方不能按期清算支付资金,信托公司拟短期接盘而缺乏流动性支付的;二是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资产实力较强,各项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但单只出险资金信托计划因存在卖者尽责瑕疵,需要信托公司赔付而流动性赔偿能力不足的;三是信托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股东退出或行政关闭,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将影响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四是信托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重组,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将危及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五是需要使用基金的其他情形。

 对于前两种情况,邢成认为,这一规定将使信托公司刚性兑付的潜规则变成一种可选择的经营策略,即项目爆发风险后,信托公司既可以在“卖者有责”的前提下坚持“买者自负”,也可以选择刚性兑付,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信托公司自身流动性趋紧,则可以申请保障基金,以一定的成本避免声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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