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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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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第六十二次(2014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编号:临2014-028号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第六十二次(2014年第2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公司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4年9月9日(星期二)下午14:30

 (二)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C座17层

 (三)召开方式:现场方式+网络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贾洪浩董事长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股份1,003,090,6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81%。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002,746,5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7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344,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第九届监事会部分监事的议案》

 同意1,003,017,2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3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3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五、会议聘请了北京市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的郭昕、贾春雷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郭昕、贾春雷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编号:临2014-029号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重 要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于2014年9月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C座16层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9月2日以邮件和送达方式发出。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黄凯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全体监事一致推举监事黄凯先生(简历详见2014年9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十二次(2014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担任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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