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焦点·财税改革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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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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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地方税种

 华泰证券认为,从目前税制“营改增”的方向来看,财政收入有进一步向中央集中的趋势,地方财政收支不平衡的矛盾可能会加剧,政策虽有意将消费税让渡给地方,但具体的落实仍需持续关注。

 分析人士指出,房产税、资源税等新尝试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但不能单纯以税负高低变化评判调整意义。以营改增为例,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认为,营改增大体达到了预期目的。“在总体上是减税的,结构上有些企业增加,有些企业减少,这是正常现象。税收方面只要是改革,总会有增有减。”靳东升表示,改革是利益格局的重构,结构性减税是结构性的变化,并不是人人都减税。

 对于如何重构地方税体系,张茉楠认为,我国现行的28个税种中,虽然划归地方的税种有18个,但这些税种大都是税源零星、征管难度高的小税种。虽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较稳定,但企业、个人所得税已划分为共享税,不能成为地方主体税种。新一轮财税体制的设计是要培育较稳定的地方政府主体税种,完善地方税体系,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等。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认为,“营改增”后要稳定地方财源,不能完全依赖中央财政,而是需要建立一些独立的税种增强地方财政自主能力。在消费税征收环节上,建议把消费税从生产环节征收改为从消费环节征收,如此将遏制地方为扩大税源而盲目投资的行为。将转移后的消费税划归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有助于解决地方税主体税种问题。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建议,在下一步财税改革中,地方税体系的税基选择,既要考虑收入充足,更要考虑税种属性,兼顾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以及受益性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地方税税基最好的选择是三税基的组合搭配,即财产税税基全部作为地方税,商品服务类税基作为一部分(以改革后的消费税和资源税为主),再加上部分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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