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4-053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锐01暂停、锐02暂停
关于召开“锐01暂停”、“锐02暂停”
债券持有人相关会议的通知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锐01暂停”(证券代码:122115)及“锐02暂停”(证券代码:122116)(以下合并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于2014年8月29日收到发行人发来的《关于华锐风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拟购买部分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期公司债券的函》及其附件《华锐风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关于拟购买部分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期公司债券的购买方案》、《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锐风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拟购买公司2011年第一期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的的说明及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受托管理人拟就华锐风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拟购买部分本期债券事项,召集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相关会议(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
债券持有人审议相关议案前,应充分阅读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关于本次购买债券事项的相关披露文件、发行人已披露相关财务报告等公开文件等,了解相关风险,必要时可以咨询自己的投资顾问。
一、特别提示
根据《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以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须经持有5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的事项由召集人根据《会议规则》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单独和/或合并持有超过30%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向召集人书面建议拟审议事项。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1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召集人可以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补充通知,但补充通知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5天前发出。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示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任何与本期债券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的提议做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二)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做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但相关法律、《试点办法》和《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的情形除外。
二、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 召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 会议时间:2014年9月17日(星期三)上午10时
(三) 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三层多功能厅
(四) 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记名方式现场投票
(五) 债权登记日:2014年9月1日(以下午15:00时交易时间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如该日本期债券停牌,则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
(六)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办法
1、 登记方法
参会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将本通知所附的参会回执(参见附件一)及证明文件(见下文),在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至以下指定地址(邮寄方式仅限挂号信和中国邮政EMS 快递,以联系人签收时间为准):
收件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楼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电话:010-5832 8888
传真:010-5832 8964
联系人:贾楠、潘醒东、姚晓阳
2、登记时间:2014年9月9日至2014年9月12日
3、证明文件
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应在提交参会回执时附上以下证明文件,并在出席会议时出示该等证明文件:
(1) 债券持有人为法人的,如由法定代表人出席,应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需提供债券持有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2) 债券持有人为非法人单位的,如由负责人出席,应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需提供债券持有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 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的,如由本人出席,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证券账户卡原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并由委托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七)其他事项
与会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效力
(一) 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二)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三) 每一张本期债券为一个表决权;须经持有5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方能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示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任何与本期债券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的提议做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二)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做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但相关法律、《试点办法》和《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的情形除外。
四、会议拟审议事项
拟审议《关于华锐风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拟购买部分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期公司债券的议案》(参见会议议案)。
本通知内容若有变更,会议召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以公告方式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5天前发出补充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将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或互联网网站上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特此通知。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9月2日
关于华锐风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拟购买部分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期公司债券的议案
各位“锐01暂停”、“锐02暂停”的债券持有人: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锐01暂停”(证券代码:122115)及“锐02暂停”(证券代码:122116)(以下合并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于2014年8月29日收到发行人发来的《关于华锐风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拟购买部分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期公司债券的函》及其附件《华锐风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关于拟购买部分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期公司债券的购买方案》、《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锐风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拟购买公司2011年第一期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的的说明及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受托管理人就华锐风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锐”)拟购买部分本期债券事项,召集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相关会议(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
债券持有人审议相关议案前,应充分阅读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关于本次购买债券事项的相关披露文件、发行人已披露相关财务报告等公开文件等,了解相关风险,必要时可以咨询自己的投资顾问。
江苏华锐拟购买部分本期债券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江苏华锐购买标的
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于2011年12月27日发行本期债券,发行规模28亿元。其中,“锐01暂停”为5年期,附第3年末(2014年12月26日前)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0-100个基点)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规模为26亿元;“锐02暂停”为5年期,发行规模为2亿元。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本期债券的最新评级结果为“AA-”。因发行人2012、2013年连续两年亏损,本期债券已经于2014年5月12日暂停上市交易。
江苏华锐拟以自有资金购买部分“锐01暂停”。
二、江苏华锐基本情况
江苏华锐成立于2008年6月,注册资本20,000万元,注册地址为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西区火炬路1号,经营范围为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及客户服务,风力发电工程的设计及工程承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或者禁止企业自营和代理的商品及技术的除外),技术咨询、信息咨询。发行人持有江苏华锐100%股权。截至2013年年末,江苏华锐经审计的总资产195,949.72万元、净资产64,017.02万元,2013年度实现净利润-1,988.79万元。
三、江苏华锐购买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一)江苏华锐本次购买部分“锐01暂停”,拟动用资金预计不超过7亿元(含利息)。
(二)江苏华锐本次购买部分“锐01暂停”,购买价格将不低于“锐01暂停”暂停交易前20个交易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不含利息),即87.27元/张;利息按照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6%)和利息期间经计算后支付,利息期间为上一个付息日(2013年12月26日)至申报截止日。最终购买价格、申报截止日等以发行人的方案实施公告为准。
(三)“锐01暂停”全体持有人均有权按照江苏华锐设定的单个账户的金额或者比例上限,将其持有的“锐01暂停”出售给江苏华锐。其中,单个账户可以出售的金额上限不超过50万元(按本期债券面值计算),比例上限不超过单个账户持有面值的10%,金额或者比例上限就高不就低。最终的单个账户金额、比例申报限额,由江苏华锐根据其资金状况确定并以发行人的方案实施公告为准。举例说明如下(假设方案实施公告中确定的最终单个账户金额上限为50万元,比例上限为10%):
1、投资者A持有面值30万元的“锐01暂停”,按金额上限可出售30万元,按比例上限可出售3万元,则投资者A可以向江苏华锐出售的上限为30万元。
2、投资者B持有面值100万元的“锐01暂停”,按金额上限可出售50万元,按比例上限可出售10万元,则投资者B可以向江苏华锐出售的上限为50万元。
3、投资者C持有面值为600万元的“锐01暂停”,按金额上限可出售50万元,按比例上限可出售60万元,则投资者C可以向江苏华锐出售的上限为60万元。
四、其他
本方案已经江苏华锐股东决定同意,并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同意。江苏华锐将在本方案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尽快确定有关实施方案,并经发行人公告后实施。实施方案公告前,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因江苏华锐资金紧张等客观原因导致本方案无法继续实施的,江苏华锐有权决定终止执行本方案。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