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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0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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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4—071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 年 7 月 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因公司第一大股东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 2014 年7月28 日起停牌,并于2014年8月4日、8月11、8月18日、8月25日披露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

 2014年8月27日,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4年8月27日起连续停牌。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式为向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重组标的资产主营业务为移动支付解决方案、移动增值业务解决方案及云计算服务的技术供应商,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目前,有关各方正在进行相关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由于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4—070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分别为1353.6万元和4541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是

 2014年8月29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2012)烟商初字第194、19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诉被告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第三水泥厂、被告金顶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烟台中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上述诉讼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3-017、049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

 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

 被告: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

 烟台市第三水泥厂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烟台中院(2012)烟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借款本金653.6万元及利息700万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11月20日,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2、被告烟台市第三水泥厂在未出资2708.35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出资2818.9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烟台水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3、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应按照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

 4、驳回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烟台中院(2012)烟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烟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借款本金2041万元及利息2500万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2月20日,自2009年2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2、被告烟台市第三水泥厂在未出资2708.35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出资2818.9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烟台水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3、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应按照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

 4、驳回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8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对本次判决的说明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处理本次诉讼的后续上诉等相关事宜,并且保留相应的法律赋予本公司的合法权利。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根据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和相关规定进行或有负债的预计,实际影响数额将以法院终审判决及最后的执行情况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9日

 备查文件

 (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烟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

 (二)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烟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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