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8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3)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14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4,254,524.22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0.53%,实现净利润-26,065,961.64元。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去年一系列的出售股权,致使合并报表范围缩小,相应的收入也缩减。净利润下降的原因为:公司建材业务未有起色,股改及中介费用增加,公司去年末转让的深圳服装公司的股权过户未能在上半年完成,其收益未在2014年上半年纳入公司的损益。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园林业务成为公司发展的重心。麦田园林前期主要利润来源于房地产行业,2014年房地产市场普遍开工率下降,对麦田业务造成一定的冲击。对此,2014年公司开始在园林业务谋求转型,在维持房地产客户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市政园林业务。2014年上半年,公司与多个政府单位积极沟通,并取得一些合作意向,公司有望在下半年取得市政园林业务的突破。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4-051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3月21日,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塑控股”)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编号为:成稽调查通字132001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发布的2013-013号公告。

 2014年8月27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75]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一)华塑控股在2010年间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1、华塑控股未及时披露与鑫睿融签署的《合作协议》

 2010年12月27日,华塑控股与成都鑫睿融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鑫睿融”)签署关于土地开发的《合作协议》。

 华塑控股应及时披露上述《合作协议》而未及时披露。时任董事长邢乐成,董事、总经理王苏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3年1月4日,华塑控股披露上述《合作协议》。

 2、华塑控股未及时披露鑫睿融与山东华塑建材、华塑建材签署的《保证合同》

 2010年12月30日,鑫睿融与华塑控股子公司山东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华塑建材”)、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华塑建材”)签署关于应收账款处理的《保证合同》抵偿给鑫睿融所有,鑫睿融对华塑控股的债权只为200万元。

 华塑控股应及时披露上述《保证合同》而未及时披露。时任董事、总经理王苏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1年4月19日,鑫睿融与山东华塑建材、华塑建材签署《<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废止上述《保证合同》。2013年1月4日华塑控股披露上述《保证合同》及《<保证合同>补充协议》。

 3、华塑控股未及时披露向招商港湾转款1,000万元的事项

 2010年12月31日,华塑控股向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招商港湾”)划款1,000万元。

 华塑控股应及时披露上述交易而未及时披露。时任董事长邢乐成、董事、总经理王苏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3年1月4日,华塑控股披露了上述交易。

 (二)华塑控股《2010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

 1、华塑控股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将与鑫睿融的土地合作事项披露为与德瑞合作开发。

 2、华塑控股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鑫睿融与山东华塑建材、华塑建材签署的《保证合同》和废止《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补充协议》。

 3、华塑控股未披露转款1,000万元至招商港湾,造成华塑控股《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虚假。

 4、华塑控股《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虚假。华塑控股对北京鲁宏、上海熙诚应收账款的计提坏账准备计算错误,少计提坏账准备4,016,217.63元,造成华塑控股《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虚假。

 时任董事长邢乐成,董事、总经理王苏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董事长李建生,董事刘永华、贾立兴,董事、副总经理陈志,独立董事王友亭、柴磊、韩复龄,财务总监戴飞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华塑控股在2011年间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1、华塑控股未及时披露与鑫睿融、南充华塑建材签署《债务抵偿协议》

 2011年12月28日,华塑控股、鑫睿融、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南充华塑建材”)签署关于土地开发赔偿的《债务抵偿协议》。

 华塑控股应及时披露上述《债务抵偿协议》而未及时披露。时任董事长邢乐成,董事、总经理王苏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3年1月4日华塑控股披露上述《债务抵偿协议》。

 2、华塑控股未及时披露其子公司转让济南鲁宏金属表面精饰有限公司(简称“鲁宏精饰”)股权

 2011年8月28日,华塑控股子公司山东华塑型材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华塑安装)、山东华塑建材分别将其持有的鲁宏精饰96.67%、3.33%股权转让给济南大正东智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大正东智”,)转让价格620万元。

 2011年9月8日,山东华塑安装将持有的鲁宏精饰1,350万元股权以55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大正东智。2011年9月8日,山东华塑建材将持有的鲁宏精饰150万元股权以6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建东。

 上述股权转让造成华塑控股亏损320.63万元。

 华塑控股应及时披露上述股权转让而未及时披露。时任董事长邢乐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3年1月4日,华塑控股披露了上述股权转让。

 (四)华塑控股《2011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

 1、华塑控股《2011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与鑫睿融、南充华塑建材签署的《债务抵偿协议》。

 2、华塑控股《2011年年度报告》按照已被补充协议废止的《保证合同》披露债务重组。

 2011年4月19日,鑫睿融与山东华塑建材、华塑建材签署《<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废止2010年12月30日签署的《保证合同》。

 华塑控股2012年4月22日公告的《2011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保证合同>补充协议》,披露根据《保证合同》进行债务重组;华塑建材拥有上海熙诚置业有限公司的1,775万元权益,山东华塑建材拥有北京鲁宏塑料门窗有限公司的545.63万元权益分别作价921.51万元、417.61万元抵偿鑫睿融对华塑控股的债权。

 时任董事长邢乐成,董事、总经理王苏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董事长李建生,董事刘永华、贾立兴,董事、副总经理陈志,独立董事王友亭、柴磊、韩复龄,财务总监戴飞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五)华塑控股在2012年间未及时披露相关的担保事项

 2012年8月23日,成都瑞合信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瑞合信)与山东华塑建材签署《年度委托采购合同》,山东华塑建材委托瑞合信采购PVC,华塑控股为此承担全部连带担保责任。

 华塑控股应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而未及时披露。时任董事长邢乐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3年1月4日,华塑控股披露了上述担保事项。

 华塑控股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关于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华塑控股《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未披露相关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二、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华塑控股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邢乐成、王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李建生、刘永华、贾立兴、陈志、王友亭、柴磊、韩复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四)对戴飞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公司的说明

 公司已于2014年3月对高层人员进行了大幅调整。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并按相关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4-053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致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发布了2014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14年1~6月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0万元~800万元。2014年8月30日,公司发布《2014年半年度报告》,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不符。原因如下:

 公司7月15日发布业绩预告时,是基于深圳四海羽绒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权于7月14日已完成工商过户手续,对深圳四海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已丧失,转让的股权价款已全额收到;当时判断应纳入半年报中确认投资收益。后经与专业会计机构及相关人士反复沟通,鉴于工商过户时间点较6月30日滞后,工商过户手续在6月30日前并未完成,根据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大家一致认为深圳四海公司的投资收益应纳入三季度披露较妥。所以,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不符。

 本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此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将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处罚。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4-052号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