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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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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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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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上半年经营状况概述
公司上半年营业收入63940.78万元,较2013年同期(70609.31万元)下降9.44%;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25.29万元,比2013年上半年(2208.86)万元增长0.74%;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235.74万元,比2013年上半年(2206.61万元)增加1.32%,基本每股收益0.0888(元/股),扣非后每股收益为0.0892元。
本报告期内,公司发制品、纺织品、锡材料三大主业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0120万元、20565万元和2991.82万元,较2013年上半年分别下降14.38%、上升5.3%和下降26.08%。分析如下:
(1)发制品出口业务:受出口业务季节性订单延后的普遍影响,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比去年同期相比略有下降,但利润总额比较稳定,毛利率较上年同期提高2.23%;主要原因是调整产品结构和增加高附加值产品,此外人民币汇率相比去年更加稳定,汇兑损失减少。所属贸易子公司通过控制管理各子公司费用,降低运营成本,也支持了效益稳定。
(2)纺织品出口业务: 受国外客户采购成本下调以及国内生产制造成本的上升,国内纺织品出口格局正在发生调整:外贸公司逐步往高附加值产品过渡,生产型企业正推进生产工序的自动化,降低用工比率,提升生产效率。受此调整的影响,本公司纺织品出口规模较去年同期有了一定的下滑。但是从区域市场来讲,日本市场较去年同期有了一定上浮;美国市场新客户开发初见成效,出口规模出现增长。欧洲市场持续低迷,出口规模和效益持续下滑。
(3)锡材料加工: 报告期内BGA锡球销售结构有所变化 ,既增加小球销量,减少大球销量,大幅减少低毛利率产品销量,使得营业收入下降较大但毛利率比去年同期只减少0.95个百分点。
2、下半年市场形势分析及公司经营思想
2014年全国外贸形势较为严峻,各级政府相继出台系列支持外贸发展的政策措施,形成了整个社会支持外贸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很多新型产业崛起,新的机遇不断涌现
本公司将坚持向上游延伸的策略, 在占主导地位的发制品业务中积极推进“类人发”项目, 在纺织品业务继续推进产品升级换代, 加快美国市场开发,在保证欧洲市场现有份额的同时,努力开发适合公司发展战略的新客户,实现欧洲市场的稳定增长。在锡材料业务上继续发展高附加值BGA产品,逐渐扩大对国际知名采购商的供货量,优化客户结构。
母公司将鼓励子公司开展品牌合作或资产收购活动,在减小汇率波动影响、保证子公司优质出口订单完成率前提下,确保公司完成重组盈利承诺。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35 证券简称:新华锦 公告编号:临 2014-019号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17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4年8月28日9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公司董事王虎勇、徐安顺、独立董事徐胜锐、吴刚出席了本次董事会会议,公司董事长张建华因出差委托副董事长王虎勇主持会议并代为表决。公司董事王小苗因出差委托董事徐安顺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独立董事宋焱因出差委托独立董事徐胜锐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 票,弃权0票)
二、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 票,弃权0票)
三、《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 票,弃权0票)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735 证券简称:新华锦 公告编号:2014-020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会计事务所转制更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名称变更的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复,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中天运")已完成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工作, 并更名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转制后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继续履行原中天运的业务合同。本次转制更名不涉及主体资格变更,不属于公司更换或者重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 600735 证券简称:新华锦 公告编号:临 2014-021 号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监管部门有关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实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推进优先股等政策的要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出了《公司章程》修订案,其中涉及到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需要修订。本修订案需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未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公司将遵循监管部门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原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修改为: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优先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第七十九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八十条原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为: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原为: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改为: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五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 原为: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修改为: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采取记名方式并以现场统计结果为准,网络投票表决通过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并以网络服务方以电子方式传送结果为准。
本次修订意见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日期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