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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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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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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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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截止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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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 董事会关于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14年,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将继续保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不断推出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经济提质增效、不断改善民生等一系列政策,但通胀和经济下行的压力依然存在,受人力、租金等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加剧以及金融领域风险增加等一系列不利因素影响同时公司以往年度在企业规范运作、内部管理等方面累积的相关诸多问题一一显现并延续影响至今。鉴于2014年企业内外环境影响因素,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出现大幅下滑,主要因素是由于国内贸易业务停滞不前,物业管理咨询业务相对萎缩等,多方面共同原因的影响,造成公司在报告期内经营亏损1765.8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负1702.67万元。营业收入1130.45万元,比去年同期降低84.70%,营业成本271.60万元,比去年同期降低94.77%。营业利润为负1765.89万元,比去年同期降低448.61%。

 (一) 主营业务分析

 1、 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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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贸易量、贸易额大幅下降所致

 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随着国内商品贸易额大幅下降,商品采购成本相应减少所致

 销售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系销售部门费用增长所致

 管理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系供热等日常费用增加所致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系计提逾期贷款利息增加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系上期收到客户大量预付款较多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系上期成城能源增资贵州成城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系上期江西富源取得贷款

 2、 其它

 (1) 公司前期各类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实施进度分析说明

 2012年11月16日,本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股票停牌;2013年1月31日召开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并于2013年2月2日披露了《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收购煤矿类资产及业务,公司股票于2月4日复牌。

 2013年5月16日,公司股票再次停牌,公司拟终止收购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收购的原目标资产暨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拟对该目标资产进行置换,重新甄选优质资产进行收购。

 2013年6月24日召开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对方案进行了调整,并于2013年6月25日发布《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3亿股,发行股票价格为4.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4.04亿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1、增资贵州成城能源,与中煤地质合作设立项目公司用于页岩气勘探;2、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同日,公司另与子公司吉林成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自然人张雪、唐珊签订了《附条件增资扩股协议》,协议载明:将贵州成城能源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亿元增加到17亿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4亿元。贵州成城能源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17亿元,各方的持股比例如下:吉林成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贵州成城能源5.88%的股份;自然人张雪持有贵州成城能源0.39%的股份;自然人唐珊持有贵州成城能源11.38%的股份;本公司将持有贵州成城能源82.35%的股份。该协议需要等公司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批准且发行完成后生效。

 后因公司需对非公开发行方案及其认购人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没有最终确定,同时因公司尚处于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阶段,因此公司目前不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受此影响,自2012年11月16日起筹划的非公开发行事项一直处于停滞状态。

 (2) 经营计划进展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经济指标大幅下滑,企业规范运作、内部管理等方面累积的相关诸多问题一一显现并延续影响至今,公司及子公司多笔银行贷款逾期、2014年1月30日发布2013年年报预亏公告、3月4日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4月10日被上交所实施风险警示(公司简称ST成城)、5月21日因年报延期披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等等。

 鉴于2014年企业内外环境影响因素,主营业务因正常渠道的融资功能受到极大限制将出现一定萎缩;目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不大,持续盈利能力较为有限。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将积极开发拓宽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寻找合作方,广泛开展合作。通过设立产业并购基金以收购商业地产、公司并购重组为主要投资方向,以彻底改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二) 行业、产品或地区经营情况分析

 1、 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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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商业地产租赁业务由于客户稳定,市场开拓良好,业务量略有增长。

 B:物业管理咨询业务由于市场竞争加剧,业务量大幅萎缩。

 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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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吉林地区租赁业务由于市场开拓良好,业务量小幅增长。

 B:哈尔滨地区由于客户稳定,市场潜力进一步挖掘,业务量小幅增长。

 C:北京地区由于物业咨询管理业务受市场竞争影响,业务量大幅下滑。

 (三) 核心竞争力分析

 公司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高素质的员工和经验丰富的管理层 公司坚持"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积极推进人才战略,形成了一支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素质优良、忠于公司事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的人才队伍。

 此外,公司结合内控制度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实现了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升级,建立起了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体系。

 特别在商业地产方面公司拥有较强竞争力,主要体现在:

 一是区位优势。公司在吉林市和哈尔商业地产位于市中心的闹市繁华地带,交通便利,客流量大,加之长期积淀的市场氛围,使公司成为市民购物的首选地;

 二是管理优势。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公司培育了一支相对稳定的管理团队,他们了解市场,了解客户需求,有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公司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并已被广大业户所接受。

 三是经营优势。与其他新建同类市场相比,公司的市场都是老字号商场,无论是经营方式,还是经营成本,都是其他市场无法相比的,公司建立的租赁制度和经营方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

 四是客户优势。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公司拥有一批稳定的业户和稳定的客户群,由于公司注重与广大业户进行沟通和联系,与广大业户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友谊,也建立了长久的合作关系。

 (四) 投资状况分析

 1、 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投资保持为10543.13万元,其中对贵州成城能源有限公司投资10000万元,占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为33.33%,由于上年度贵州成城经营亏损,公司计提了相应的损失,目前净值为9443.13万元。其中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1100万元,投资单位状况良好,无需计提投资损失,并且在报告期内发放现金红利68.4万元。

 (1) 持有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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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非金融类公司委托理财及衍生品投资的情况

 (1) 委托理财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无委托理财事项。

 (2) 委托贷款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无委托贷款事项。

 (3)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或前期募集资金使用到本期的情况。

 3、 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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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四、 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4.1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无

 4.2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无

 董事长:方项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ST成城 编号:2014-068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6750万元及利息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情况

 (一)案件执行情况

 申请执行人:万仁辉

 被执行人: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成清波

 因公司孙公司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兴家电商行借款6750万元,未能及时归还,2012年2月15日海兴家电商行业主万仁辉向江西高院提起诉讼。。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判决:被告江西富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75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成城股份、成清波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江西高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于2014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清波发出执行通知。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江西高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二、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公司持有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为非上市公司股权,还需按照法院裁定进行评估后才能进行拍卖,执行过程中的障碍和所需时间暂时无法判断。针对上述裁定,公司正在积极应对,已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同时,公司也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上述案件的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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