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4-08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4、为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重大事项决议的参与度,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司将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星期五)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8月28日-2014年8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28日15:00至2014年8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26日(星期二);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8号南郊宾馆会议中心;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6、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何秋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45,504,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815,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7,689,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0%,其中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9股。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均为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815,6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
4、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通过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投票情况。
四、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股东(含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投票,下同)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以特别决议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1)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445,474,2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
30,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785,4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99.83%;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2)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445,474,2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
30,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785,4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99.83%;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3)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及来源
445,474,2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
30,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785,4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99.83%;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4)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分配
445,474,2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
30,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785,4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99.83%;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5)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禁售期
445,474,2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
30,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785,4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99.83%;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6)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445,474,2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
30,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785,4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99.83%;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7)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的获授条件和解锁条件
445,474,2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
30,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785,4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99.83%;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8)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445,474,2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
30,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785,4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99.83%;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9)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程序及激励对象行权和解锁程序
445,474,2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
30,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785,4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99.83%;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10)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445,474,2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
30,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785,4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99.83%;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11)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变更及终止
445,474,2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
30,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785,4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99.83%;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2、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445,474,2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
30,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785,4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99.83%;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3、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45,474,2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
30,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785,4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数的99.83%;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五、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倪连福、张瑞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002252)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4-08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科瑞天诚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近日接到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科瑞天诚”)函告,获悉科瑞天诚所持有本公司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1、2014年8月26日,科瑞天诚原质押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公司股份400.80万股、400.80万股、434.20万股、434.20万股合计1,670万股解除质押。
2、2014年8月27日,科瑞天诚原质押给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本公司股份500万股、500万股合计1,000万股解除质押。
3、2014年8月27日,科瑞天诚原质押给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本公司股份300万股解除质押。
上述关于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手续已分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截至2014年8月27日,科瑞天诚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18,088,78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609,252,444股)的35.80%;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数为2,97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87%;本次解除质押后,科瑞天诚累计质押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55,334,04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5.50%。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