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8月29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8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梧州市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号中恒集团六楼会议室。
(二)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共333人(包括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407,030,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8%。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如下: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33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407,030,389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7.28 |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 | 14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322,956,395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9.58 |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319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84,073,994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7.70 |
备注:网络投票中有2名股东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账户,上述2个账户合计包含25个投资者的账户。
(三)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情况
公司出席会议董事6人;公司出席会议监事3人;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五)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许淑清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中恒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
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
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
通过 |
| 1 | 中恒集团关于联合设立医药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 | 160,531,393 | 99.62 | 568,320 | 0.35 | 49,900 | 0.03 | 是 |
| 2 | 中恒集团关于拟在限售期满后出售国海证券股票的议案 | 406,547,069 | 99.88 | 435,920 | 0.11 | 47,400 | 0.01 | 是 |
议案1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对议案1已回避表决。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单独计票结果(比例为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比例):
议案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
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
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
通过 |
| 1 | 中恒集团关于联合设立医药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 | 160,531,393 | 99.62 | 568,320 | 0.35 | 49,900 | 0.03 | 是 |
| 2 | 中恒集团关于拟在限售期满后出售国海证券股票的议案 | 160,666,293 | 99.70 | 435,920 | 0.27 | 47,400 | 0.03 | 是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大会经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程秉、邹志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中恒集团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30日